河南开封,一对夫妻花174万余元,收了493吨大蒜,存到了一家冷库里,等到大蒜涨价了,他们准备卖掉,却被冷库告知,大蒜已经被人卖了。这对夫妻跑过去一看,冷库里就剩下一颗蒜瓣了。这对夫妻都快崩溃了,现在这些大蒜已经涨到200多万元了,这下损失惨重啊!他们觉得冷库方面太不负责了,没通知自己,就私自让人把自己的货卖了,冷库方面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而冷库一方的工作人员却觉得很委屈,说这些大蒜是这对夫妻的代办卖的,感觉自己没做错。
原来,张女士夫妻的这些大蒜,当初确实是有个二十多年的朋友帮忙收的,冷库也是这个朋友帮忙联系的。但是,当时冷库的存货合同上写的很清楚,存货人是张女士。
张女士拿出合同,质问这个工作人员,存货人是谁?她觉得既然存货人是自己,没自己的同意,自己也没授权代办可以代为出库,冷库就不该随意让别人取走货。
没想到工作人员却直接说,自己不认字,不看合同,还说张女士丈夫和代办是二十多年朋友,该去找代办,而不是找自己,随后就离开了。
没想到所谓的代办也一脸懵,说货不是自己卖的,他也不知道情况,是冷库时候联系他,让他付冷库费的时候,他才听说货被他儿子卖掉了,他也很想知道儿子为啥卖人家的货。
冷库的负责人说,当时保管员问过代办儿子,代办儿子说给客户说过了,他们就没多问,让对方卖掉了。现在代办的儿子已经被警方带走,客户有合同,该起诉起诉,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自己绝对承担。
几百万元的大蒜,代办的儿子说两句话,就直接卖掉了,这冷库的管理人员也太不负责任了,真不知道怎么想的。
一、代办的儿子该承担什么责任?
从冷库方面的说法来看,这个事件是代办的儿子虚构张女士夫妻同意要卖的事实,冷库方面未经核实,就信以为真,同意代办的儿子将货卖掉了。
如果这个说法属实,那代办的儿子当然构成了诈骗罪,而且属于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而在河南省,诈骗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
现在代办儿子的诈骗金额,既不是按照当初张女士收货的1740245元,也不是现在涨价后的金额,而是由鉴定部门,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但无论如何,这些大蒜当时也差不多在200万元左右了吧?所以代办儿子恐怕最少也要获刑十几年了。
二、张女士夫妻的损失怎么办?
当时,冷库是与张女士夫妻签订的存储合同,在出库的时候,却并没有经过张女士夫妻的同意,而是只听了没有取得张女士夫妻授权的代办儿子的话,就允许他把张女士夫妻的大蒜卖掉了。
现在张女士夫妻拿着合同,要求冷库交付大蒜,冷库交付不了,已经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女士夫妻的损失。
这里的损失,与代办儿子的诈骗金额是不一样的,冷库在赔偿时,应该按照给张女士夫妻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来确定,那可能就要二百多万元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非说代办儿子没有经过张女士夫妻的同意,私自卖掉他们的大蒜,损失就一定要冷库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如果当时冷库方面有理由相信代办的儿子经过张女士的授权,那就可以认为是代办儿子代张女士夫妻卖的,张女士夫妻只能找代办儿子去索赔。
这里的“有理由”,一般要求双方有特殊的关系,比如说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再比如说拿的有空白合同等情况,而不是说只要有一点道理就行。而这个案件里,代办儿子要是卖的是代办的大蒜,那代办只能找自己儿子,不能找冷库了。
但是这个事件,代办儿子卖的是张女士夫妻的大蒜,他与张女士夫妻没有任何关系,又拿不出张女士夫妻授权的东西,正常来说,冷库起码要和张女士夫妻核实一下,才能相信他有授权,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做,所以损失还是要由他们来赔。
从另一方面来说,在这个事件里,当时代办儿子虚构自己获得了张女士夫妻的授权,是让冷库方面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而张女士夫妻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所以被骗的被害人应该是冷库方面,将来是要由代办儿子退赔损失的对象也应该是冷库方面,而不是张女士夫妻。
这次冷库方面交的这个学费有点多啊!所以说,不管做什么,管理方面一定不能粗心大意,否则就有可能让有心人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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