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律师在最高院死刑复核期间提交了20万字辩护意见材料,并申请最高检对该复核进行检察监督。结果会是如何。那就看劳荣枝方面提出的理由是什么,在二审时,提出了3个理由:
一、审合议庭,违反了回避制度。
二、南昌、温州、合肥三地的命案,都是法子英单独实施的,劳荣枝没有参与共谋,没有参与杀人。
三、一审虽然认定劳没有故意杀人的实施行为,但是对劳明知应知被害人死亡结果,这个关于劳的主观意图推动,证据不客观不充分。
所以劳在二审时强调要求该系列案的唯一幸存者,常州案幸存者出庭作证,因为该证人的证言是劳荣枝和法子英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是互相商量的,没有谁命令谁 ,有时虽未说话,但有眼神示意。在证人被捆绑以后,法子英离开时,此间劳荣枝曾几次威胁他要老实,否则会要他的命。但劳荣枝的供述对此否认,说一切都是法子英谋划,她只是迫不得已参与其中。愿意与幸存者对质,但对方拒绝,所以二审时该幸存者证人是没有到庭的。
这个程序有严重影响劳的诉讼权利吗?
二审法院没有这样认为。现在就看最高院死刑复核,也会有合议庭,最大的工作量就是阅卷,就是承办人把该案所有的案卷都看一遍,发现问题的,要给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并作出说明,必要时该承办人也要亲自去查因为也怕下面真的有瑕疵,而未能如实上报。
如果这次的辩护意见确实是以上的,我个人理解,最高法会维持死刑,因为在证人出庭的决定上,审理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证人不出庭,他提供了有法律效力的证词。并且证人如果有正当理由是可以拒绝出庭的。并不是以劳的一面之词,就一定要给予其当面对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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