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明明是自杀,为什么判我刑?”
张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关系。
一天晚上,张先生因怀疑陈女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情绪失控,意欲用匕首自杀。
陈女士极力规劝后,张先生放弃了。但张先生提出,二人共同投河自尽,陈女士听后表示同意。
次日凌晨,二人来到一座大桥上。张先生掏出匕首刺向自己的心脏,随后翻越大桥投河。
眼瞅着丈夫在河里挣扎,陈女士心想,他死了就死了吧。既没有呼救,也没有拨打救助电话,也没有跳下河,反而转个身自己回家了。
经公安机关鉴定,张先生系溺水死亡。
南通海安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海说法】
1.有些人可能觉得,我不就是跟他约好了一起自杀,他跳河了我没有跳河吗?怎么还会判我犯罪呢?
这其实是对法律的不了解导致的。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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