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男子夜班回家,被一只猎犬撕咬,情急之下持刀将狗捅死,不料狗价值38000元,男子被告上法院,法院:狗虽咬人,但避险过当,沈阳,一男子夜班回家,被一只猎犬撕咬,情急之下持刀将狗捅死,不料狗价值38000元,男子被告上法院,法院:狗虽咬人,但避险过当,赔偿1.6万元。
看完想说,如果这个法官还是法官,那就太不讲道理了,谁也不会这样判断。
事发突然,谁能准确断定这狗不会杀人,总不能等到被咬死了再反击。
律师错了,是紧急逃生,他无罪。我身心受到了伤害,我必须赔偿精神损失费。
狗咬人被刺是正当防卫。狗咬人的行为太猖狂了,应该追究狗主人的责任。法院不能站在坏人一边。
没有补偿!而被狗咬伤的损失,必须由狗主人赔偿!法院不能不照顾人类利益。
遛狗不拴绳违法在先,违法行为的权益不应该受法律保护。不拴绳的狗一律视为无主之狗。人的法律不应该为了钱把狗凌驾于人之上。养狗养到哪里去了?不拴绳,不养家里,还主动攻击咬伤他人,那只能是一只无主“野狗”,那就人人得而诛之!至于后来,狗主人出现,那么他就是来承担责任的!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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