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祝先生花20万买了一个停车位,手续办好后他去停车,发现车位一旁安装了一排电表箱,导致他下车下不来,只能爬到副驾驶下车。祝先生讨说法,小区称:我们给他赔偿他自己不接受。
祝先生买了一套房子,买房子时,考虑后以后的停车问题,又顺带花20万元买了一个停车位,这个车位靠墙,就在单元楼旁边,以后停车回家非常方便。
搬进来以后,祝先生去停车,找到自己家车位停好车后,祝先生却被难住了。原来,他家的车位虽然位置很好,但是在靠墙的那一面,被安装了一排电表箱。
这些电表箱占用了车位原本的位置,祝先生停好车后,一打开车门就会蹭到电表箱上,他尝试将车子往中间车位靠拢,这下车门能打开一部分了,他也能勉强从缝隙中挤出来了。
但是,中间车位的邻居又找他了,说因为祝先生停车太靠向自己家车位,导致自己车子车门打不开,要求祝先生将车子往一边挪一挪。
祝先生犯了难,他自己只有160cm身高,体重也只有120斤,这么小的体格都不能正常上下车,这个车位买的也太憋屈了吧!
但是买都买了,祝先生原本想凑合一下算了,但是上下车实在太不方便了,为了不影响到邻居,祝先生只好每次停好车后,都爬过副驾驶,从另一侧车门下车。
就这样凑合了几天后,祝先生越看自己家车位越不是滋味,花了同样的钱,为什么自己的车位连停车都成了麻烦呢?
祝先生找到小区反应了这个情况,小区称可以给祝先生换一个车位,但是现有的车位都离祝先生家的单元楼有点远,出现这样的情况他们很抱歉,考虑到确实给祝先生造成了困扰,愿意再补偿祝先生3万元物业费。
祝先生想到这几天停车时遭遇的困难,内心越来越不满,虽然小区态度不错,但是换新车位离自己家太远了,停车太不方便,因此他也不满意小区的安排,坚决要求小区将他的车位退掉。
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不欢而散。
祝先生回去后,依然只能每天爬副驾驶上下车,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祝先生冷静下来又改变主意了。
小区入住率挺高,车位也很紧俏,自己如果不买车位的话,以后停车就成了一个大问题,虽然小区答应给他换的车位有点远,但是不用他每天爬副驾驶了,况且,如果现在不换,以后好的车位都被别人买走了怎么办?
于是祝先生再次找到小区,称自己不退车位了,他同意小区的解决方案,愿意另换一个车位并补偿自己3万元物业费。
没想到小区得知祝先生的来意后反而不愿意了,他们称电表箱不是他们放的,是房产公司安装的,祝先生的问题应该和他们对接。
这下祝先生傻眼了,他现在已经不想退车位了,只想小区给自己换一个能正常上下车的车位,但是小区表示,这件事他们做不了主,得向上反应情况。
一、车位首先应该具备停车的功能。微型车位会限制一般车辆停进去,开发者在卖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这是微型车位,没有明确告知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如果签订合同时只是说这个车位可以停车就卖给消费者,起诉时可以尝试以消费欺诈的角度,要求退一赔三。
按照标准:停车位应该达到5×2.2米;且省标达到了6.2.5米。很明显潘先生的车位旁也因安装了电表箱后,使用面积是不达标的。
就祝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而言,属于有效约定。
但是,如果该车位因构造和位置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话,祝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更换或者解除双方的买车位协议。
祝先生买该车位的主要目的在于停放车辆,但根据该车位的位置和构造以及现场的演示,祝先生自家的车辆如果无法停车,同时换做较为常规的小型车辆来停放也非常困难。
此外,该车位并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符合机动车与墙、柱、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最小横向净距为0.6米的规定。
该车位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该车位无法改善或者调换,祝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买车位的合同。
二、买的车位无法停车使用,是否可以退呢?
如果车停不了是可以退的。属于无法实现使用功能,履行不能。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祝先生买的车位,因在车位旁边安了表箱而无法使用,可以要求卖方退一赔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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