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见“一户一宅”是原则,但是农村现实当中却存在了大量的“一户多宅”。那么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农村“一户多宅”是否需要全部拆除呢?要知道在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明确指出,要在2023年里继续加快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
而确权登记农村“一户多宅”是始终都绕不开的问题。而且现在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及其农房太多了。导致需要宅基地的农户申请不到,不想要宅基地的却拥有多处宅基地。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哪些“一户多宅”是合法的,哪些“一户多宅”又是违法的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一户多宅”出现以下情形的将会拆除。第一、通过继承得来但是被鉴定是D级危房的。所谓D级危房是指农房主体结构遭到破坏,给使用人带来最大安全隐患的农房,像这类型的农房是会被依法拆除的。
第二、违规占地形成的“一户多宅”。例如村民小李嫌弃原有祖宅太小,便另外寻找了一个更大的地方新建农房。但是却没有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形成了事实上的“一户多宅”,一经相关部门查实,新建的农房也是极有可能被拆除的,总之要么拆旧要么拆新。
第三、超面积或者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房。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不管是否多宅,只要是占用了永久基本农田的,都会强制拆除。而超面积的农房,只要是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尚还有流转的余地。因为国家目前正在试点宅基地超面积付费试点,如果你们市县正好在试点范围内,只要是缴纳一定的土地占用费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那么又是哪4类的“一户多宅”不会被会拆除呢?
第一、通过继承得来形成的“一户多宅”。
举个例子,例如农村小李在成年之后有了经济能力,便分户出去单独组建家庭并且申请了宅基地建了房子。但是父母百年之后逝去,小李通过继承父母的农房造成了事实上的“一户多宅”。而这种情形就是属于合法的“一户多宅”,是不会被拆除的。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继承得来的农房,是不能翻扩建的,只能通过修缮的方式来增加房子的使用时间。
第二、“一户多宅”总面积没有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
这一条怎么理解?还是举个例子,例如新疆农村小李家有4处农房,总宅基地面积300平方米。那么根据新疆当地的相关法律,只要是小李4处农房的宅基地总面积没有超过政府规定标准,即使是“一户多宅”,也是属于合法的,不允许拆除。
第三、1982年-1987年因为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
都知道,我国《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通过在1987年才开始实施的,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要是在1982年之前建设的农房,不管有多大还是有很多间都是合法的,要按照现有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建成之后没有改扩建的行为才可以。
而1982-1987年这段时间建设的农房造成的“一户多宅”,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制定标准的,则需要登记注明,也不会进行拆除。
第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的,却没有分户而另行建设农房,造成的“一户多宅”。简单的来说就是符合分户条件的,但是根据户籍管理条例,分户又必须要有房的原则。部分的农民就先建农房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只不过后续需要去补办分户手续。
所以咱们也不能片面的认定所有的“一户多宅”就是违法,因为造成的“一户多宅”的原因有很多种。只有在违规的情况下形成的“一户多宅”才会被拆除,大家明白了吗?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写到这里了,大家对于农村“一户多宅”全拆除?以下4类多宅不受影响咱们怎么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大家一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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