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可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可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置,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可杰利用担任山东省桓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推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12.7686万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可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可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可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官不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财经法规,违规套取国有资金;贪欲膨胀、政商不分,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可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可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淄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可杰简历
王可杰,男,汉族,1963年2月生,山东安丘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81.09—1983.07,淄博师专中文系中文专业学生
1983.07—1984.07,淄博市周村五中教师
1984.07—1985.06,淄博市周村芙蓉街学校教师
1985.06—1986.03,淄博市周村区教育局办事员
1986.03—1988.08,淄博市周村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综合科科员
1988.08—1989.09,淄博市周村区委宣传部干部科干事(1986.09—1989.07,北京师范大学中文专业函授学习)
1989.09—1991.07,淄博市周村区委宣传部干部科副科长、科长
1991.07—1992.02,淄博市周村区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1992.02—1993.02,淄博市周村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3.02—1993.04,淄博市周村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3.04—1993.09,淄博市周村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3.09—1994.08,淄博市周村区彭阳乡党委书记、人大工作室主任
1994.08—1995.03,淄博市周村区彭阳乡党委书记、人大工作室主任、人大主席团办公室主任
1995.03—1997.12,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团办公室主任
1997.12—2001.01,桓台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2001.01—2002.12,桓台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2.12—2007.01,桓台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其间:2004.02—2006.03,挂职任陵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2007.01—2011.07,桓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
2011.07—2011.11,桓台县委书记、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
2011.11—2011.12,桓台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党校校长
2011.12—2012.01,桓台县委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2012.01—2015.11,桓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委党校校长
2015.11—2021.01,淄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21.01—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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