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邮储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存了243万,几年后存款到期去拿,没想到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原来是银行行长挪用了这笔钱。
事情一点儿也不复杂,有银行工作人员把储户的钱挪用了,人也被抓了,而且判了2年多。
按照江海先生的说法,当然,也不是瞎说的。
处理的方法很简单,那就是银行把本息给李先生给付了,然后由银行向挪用该款的工作人员追偿。
这应该没毛病吧,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问题是并没有这么处置,也许江海先生错了。
拿不到本息的李先生把邮储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付243万本息。
正如江海先生刚说的那样,一审判决银行该赔。
可是,银行收到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不服上诉也是应该的,这是权利。一般来说,上诉有三个重点理由:
一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二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二是一审法院适用程序不当;
但银行上诉的理由并不是这样的,而是两个让能网友脑子发闷的理由:
一、储户长期不查询账户,没做到审慎义务,不合常理;
二、储户李先生和银行行长是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的,所以中间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估计很多网友会对银行的这两个上诉理由给笑死了。
其实,不可有必这样笑话银行,网友应该想想,银行与储户之间的那些条款有利于储户的呢?
这已习以为常了。
离柜概不负责。你试一下,当你多拿银行钱的时候,你是要偿还的,否则就是不法得利,甚至是偷或抢;而要是你多给了银行钱后,那真的是离柜概不负责。
就连在柜员机多吐了钱后,你若拿了也要被判刑的噢。
银行是干什么的?那是干资本的,与资本家根本讲不上道理,唯有的就是被资本所吞噬。
真的是见怪不怪了。
现在人们都认识到,借钱是比较困难的了,因为有人说,凭本事借的为什么要还呢?
在朝一日,银行会不会说,凭本事诱导你把钱存进来的,凭什么要让你取款呢?
银行的拒付的两个理由确实让储户惊呆了,钱放银行里被银行弄丢了却不给了。
这么正规的银行居然也耍起了无赖。
让网友更想不通的是,本来二审法院可以一敲法锤:维持原判,但二审法院作出的决定居然是发回重审。
发回重回的背后之言是什么?不是认定事实不清就是适用法律不当!
为这事打官司,推来推去,又开始调解了。
邮储银行只肯赔120万。
江海先生又被晕了一下,怎么用一个“赔”字呢?如此用词是不是太不妥当啦。
确切的用词应该是“付”而不是“赔”,讨价还价后用了“赔”字,好象是李先生在敲诈银行似的,好不容易银行被李先生给敲诈了120万元。
多么荒唐的逻辑啊。
行长挪用资金挪用的是银行的钱,而不是李先生的钱,李先生的钱是存在银行里的,而不是存在行长私人袋里的。
银行内部有人犯罪,和储户有毛关系啊,银行就应该本息支付给储户。
行长利用职务之便拿了银行里的钱,定什么性判什么罪,江海先生不好说,对刑事案件从来不予以评论。
但法院判决书上有句“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这就表明,银行,法院,行长三方都承认挪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而不属于李先生的。
近些年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特殊身份进行职务犯罪也开始显现。
但后来经过一些案件发现,钱明明是存在银行里的,结果是钱没了银行却不负责。
要是都这么搞,银行的信誉怎么保得住,人们还敢去存款吗?
其实,法律对此并不是没有规定,一审判决在江海先生看来没什么问题,钱存银行里的,就得银行负责,至于银行出了内鬼,那么就由银行向内鬼追偿。
否则,银行的内鬼会越来越多,难道要储户到银行存款时查房整个银行系统?按银行的理由存款后得每天去银行查查钱还在不在?按照银行的理由,以后谁也不敢向储蓄银行推荐存款了。
出了事是应该讲理由,但什么狗屁理由都用上去,是不是在打自己的脸,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
资本是很可恶,但可恶到这种地步也真的算是让网民开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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