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经开区的李女士最近有点烦
作为村集体的一员
村里分配土地出租款的时候
并没有分给她相应的份额
原因是
她是~出~嫁~女~
村民小组抬出了村规
“出嫁之女不参与分配”
李女士质疑
这样的村规,合法吗?
多次协商未果,那就只有法院见了
▊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情。
李某自出生起户口一直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2017年6月登记结婚后其户口也一直未迁出。
2023年2月8日,该村民小组给组里村民每人分配了496元土地出租款,以组里有会议约定“出嫁之女不参与分配”为由,未给李某分配相应土地出租款份额。后李某与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向法院提交了该小组的《2014年开会会议签字书》,其中第1条规定“出嫁之女不参与分配”。同时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均于庭审中认可该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在2023年2月8日向组里村民每人分配了496元土地出租款。
判决结果是这样的: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常德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某支付土地出租分配款496元;
二、常德某村民委员会在常德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提交的《2014年开会会议签字书》中其内容第1条“出嫁之女不参与分配”之规定,其性质属于村规民约,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外嫁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不具合法性。
李某自出生起户口一直在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虽然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但户口并未迁出,其作为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等权益。因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向组里每名村民发放了496元土地出租款,故该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也应给李某分配土地出租款496元。
在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分配土地出租款的行为正确地履行了监督管理之责,应当就某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的行为对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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