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邹大爷在路过一辆电动三轮车时,想要坐上去休息一下,不料电动车突然启动冲向树林。最终邹大爷因伤重不幸离世。之后,邹大爷的家人起诉了车主陈某和他所在的单位,索赔18万元。
事发当时,邹大爷拎着两个袋子路过事发地,也许是觉得手里的袋子有些重,邹大爷又年事已高,他想要将手里的东西放下来休息一下,歇歇脚再赶路。
恰好,邹大爷发现路边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于是他赶紧走过去,将东西放在三轮车上,并拿出水杯喝了几口水。随后,邹大爷想要坐在三轮车上休息一下,这样更容易恢复体力。
这时,意想不到的一幕突然发生了,当邹大爷的手刚抓紧把手时,车子突然启动了,并且直接向前驶去。车子的前面恰好是一片树林,三轮车一头便向树林冲去。
由于冲击力非常大,三轮车撞在了小树林里的一棵树上,邹大爷的大腿被夹在了三轮车和树中间,受伤的邹大爷不能动弹,也没有力气呼喊,一直到三个多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了他。
随后,邹大爷被紧急送去救治。但是由于耽误的时间太长,邹大爷最终不幸离世。这个时候,邹大爷的家人想起来了,这辆电动三轮车是谁的,怎么会放在这儿的呢?
原来,三轮车的车主名叫陈某,他是一名清洁员。由于家里住得比较偏远,因此他每天都会骑着三轮车过来,将车子停在这儿以后再搭乘单位的班车去上班。
邹大爷坐上他三轮车的那一天,陈某还是跟往常一样,停好三轮车就去上班了,根本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而邹大爷的家人认为,这件事陈某有责任,陈某的单位也有责任。
邹大爷的家人认为,陈某的电动三轮车肯定有故障,所以坐上去以后才会突然启动,而这也是导致邹大爷身亡的一个直接原因。而陈某开电动三轮车是为了去上班,因此陈某和其单位都有责任。
此事也引发了人们的激烈讨论,有人认为,陈某没有经常检修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这才导致了邹大爷碰上意外,邹大爷很无辜。
还有人认为,陈某的电动三轮车停得好好的,是邹大爷自己坐上去的,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那么,对于邹大爷的这起意外,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经过调查,民警查证,陈某的三轮车突然启动的原因,是因为三轮车内部的一些线路都比较老化了,因此才会突然出现故障,没有钥匙车子就突然自动启动。
二、电动三轮车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坐在上面的邹大爷发生意外,那么陈某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吗?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某将车子停好以后就离开了,并没有出现过错而导致邹大爷受伤,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并且陈某并不能预料到自己的车子会发生问题,因此不能推定陈某有过错。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在停好车子以后,将车子上的车钥匙拔掉,已经对三轮车尽到了管理责任,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陈某的三轮车突发故障导致邹大爷发生意外,那么陈某所在的单位需要对于此事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骑三轮电瓶车时并没有在执行工作任务,而邹大爷的意外和陈某也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陈某的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经审理后认为,邹大爷是主动坐到陈某的三轮车上去的,而此时三轮车发生故障,是陈某此前不能预料到的。
此外,陈某将三轮车停放到合理的位置并拔掉钥匙,已经尽到了保管的义务。
而此事并没有发生在陈某工作期间,因此陈某的工作单位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最终,邹大爷家人的诉求被驳回。
那么,对于这场三轮车意外,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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