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夏女士有一套闲置房,已经停止供暖好几年了,却突然被告知窃热,要求补交暖气费,并支付30%的罚款,夏女士无法接受,便寻求帮助。
几年前。女儿搬离后,夏女士就去办理了停供暖气,那套房子就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没想到前几天供暖方突然找上门,在门口贴了一张通知,说是夏女士私接管道窃热,要求她补交上一年的暖气费,并上交30%的罚款。
夏女士想不明白,这套房子一直没人住,自己干嘛去窃热?可对方却说有画面可以证明是夏女士私自接的管子。
对此,夏女士并不认同,她可以保证自己从未私接过暖气管道,而且,还有水电煤气的单子可以证明家里确实是没人住的。
可对方却认为,不管是谁接的管道,结果都是夏女士家受益了,谁受益谁就得交钱。夏女士无语了,家里没人住,又何谈受益?
夏女士带着调解员来到了供热方,对方还是这番说辞,说你管子连上了,你家就热了,不是别人家热,是你家受益,所以你就得交钱。
夏女士再次表示家里根本就没人住,更何况对方通知自己过来的时候,管子是断了的,之前的画面也并未看到过管子是连着的,这又该如何解释?
再说了,这是公共区域,谁都可以去连,要是你们认为是我连的,那就得拿出证据来。
可对方却称,他们在挨家挨户检查供热情况的时候,发现夏女士家的管子是连着的,而系统却显示她家是断供状态,因此,他们就认为夏女士就是窃热。
可事实是夏女士家里确实没人住,因此,她根本就没有必要自己去接管子,而对方却说,如果家里没人,即使夏女士去办理供热,他们也不会给开栓的,因为万一暖气漏水,家里没人就不会被发现。
双方都说这管子不是自己连上的,那这供热管又到底是谁接上的呢?
对此,调解员也分析了几种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一是管子就是夏女士自己接的,二是施工时师傅一时的疏忽忘断了,还有一种可能是别人连的。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一、要是供热管确实是夏女士自己连的,那她的行为就涉嫌盗窃。
夏女士已经去办理了断供,所以,假如她自己又把管子连上了,那她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盗窃罪。
1、假如所产生的暖气费没有超过2000元,那就属于一般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夏女士将被拘留并罚款。
2、假如所产生的暖气费超过了2000元,那夏女士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将根据所产生暖气费的多少,对夏女士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不过,从整件事来看,夏女士自己去接供热管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二、假如是因为施工师傅一时的疏忽而忘了断了,那师傅就得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夏女士断供后,家里所产生的暖气费应由施工师傅承担。
三、假如有人和夏女士有什么矛盾,出于报复而接的暖气管,那此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私自接上夏女士家暖气管的人将被拘留,并处罚款。
最后,在调解员的调解下,供热方表示,夏女士可以出示水电煤气等凭证,他们也会再次去复查,如果确实不是夏女士接的管道,他们也会撤回通知,不再追究,夏女士也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
大家觉得夏女士家的暖气管道到底是谁接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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