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嫖娼”也应该按嫖娼处罚。最近一份法院将等“等待嫖娼”按嫖娼判决在网上引起了重大的争议。
男子张某通过微信联系中介商讨嫖娼事宜,并确定了嫖娼的地点和费用,以及查看了嫖娼对象的照片。随后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伙同李某、苏某来到酒店,苏某进去酒店1109房间进行嫖娼,张某和李某欲到酒店9楼房间嫖娼,刚到走廊就被潜伏的民警抓获。当日,张某被做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期满后张某提出行政复议,区政府受理后当天做出裁决维持行政拘留的处罚。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受理后继续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
张某诉苦自己连嫖娼对象都没见到,并未实施嫖娼行为,也未支付嫖资,受到这样的处罚太冤了。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拿双”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法律处罚应以结果为导向,不应以人的主观能动性为依据作出处罚。况且法律对这种情况也有明确规定。
1、预备行为,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2、中止行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自动有效防止治安管理行为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3、未得逞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张某的行为明显是属于第三种情况,是由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这种情况下,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一般的嫖娼也就是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把未得逞行为按得逞行为进行处罚,这明显是法律适用不当,对张某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嫖娼虽然在我国属违法行为,但是对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轻的,主要涉及伦理道德方面。相比较那些动辄贪污数亿的贪官们,他们可贪污的是老百姓的血汗钱,他们判决给人感觉都是从轻的。为什么要给一个未能实施嫖娼行为的人处以最重的处罚,难道就不能给人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非得一棒子把人打死吗?
法律适用公平也才能体现出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再健全、再完善如果适用不当、不公平,那还是人制社会不是法治社会。法律适用要对内柔和对外刚强,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一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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