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安,李奶奶已经80多岁,外孙林某提出自己买房装修压力大,想借姥姥的房子抵押贷款。李奶奶同意了,并被外孙领着到公证处签了字。谁知,4年后,李奶奶才知道,自己跟外孙签订的竟然是卖房合同,而且外孙又以307万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子抵押了出去。
李奶奶年龄大了,而且患有比较严重的白内障,视力和听力都不好,平时和人沟通时需要借助助听器。
2018年8月份的时候,李奶奶的外孙林某向姥姥诉苦说,自己买房又装修,经济压力特别大。看姥姥能不能将自己名下的那处房产抵押出去,帮自己度过难关。
老人便同意了,同年11月份,李奶奶被林某带着到一家公证中心签了字。
李奶奶一直以为,自己当时签的是抵押合同,谁知,4年以后才知道,自己当时和外甥签的竟然是买房合同。
按照合同上的约定,自己以2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了外甥林某。现在,不仅自己住的这套房子是林某的财产,而且,林某还以307万元的价格将房子抵押了出去。
得知真相以后,老人非常生气,自己好心好意想要帮外甥一把,以度过难关。可是,这个外甥竟然算计自己。
后来,在亲人的帮助下,李奶奶将林某告上了法庭。李奶奶要求撤销自己和林某之间签署的合同,并且按照房价赔偿自己190万元。
那么,李奶奶能否要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到这件案例来说,李奶奶在和林某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签署的是卖房合同,以为是帮助林某的房屋抵押合同。
也就是说,林某是以欺诈的手段诱骗姥姥签订的买卖合同,卖房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
这时,李奶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和林某之间的合同。
最终,法院判定撤销李奶奶和林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根据房价对李奶奶做出190万元的赔偿。
俗话说,爱财之心人皆有之,但是爱财也应有道,如果利用老人对自己的爱护,去骗取老人的财产,那真的是失去了做人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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