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中,认定为居住困难对于一些家庭来说很重要,如果对于居住困难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直接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更正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涉案私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范围。2016年12月,房管局与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2019年3月,张某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该份征收补偿协议未将自己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由此,张某认为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于6月13日寄送了履职申请书,申请房管局更正记录错误的政府信息,将张某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将该信息予以记载,并依法书面答复。
被告房管局辩称,收到张某的履职申请书后于8月8日作出告知书,告知:该户内陈某已于8月6日就征收补偿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张某关于居住困难人口的认定,是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之一,应通过上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解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向房管所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其实质是对该户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居住困难人员”的认定提出异议,但该认定系在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性行为,认定本身并未直接设定原告的权利义务。何况,户内的相关人员已以征收补偿协议中居住困难人员的认定有误为由,提起了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之诉。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到,仅就居住困难认定的结果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究其原因,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只是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之一,其认定本身并未直接决定整户最终能够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也并未直接确定该户中某一人可以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所以无法就居住困难认定的结果提起诉讼,但是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救济的,比如起诉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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