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发生了一起“侵犯案”,下面我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2023年3月初,一个11岁的小女孩儿2天3夜都没有回家。家人很是担心,于是四处寻找,才终于在街头找到了不敢回家的孩子。
在家长的追问下,孩子才说出了真相:
她被两名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后“侵犯”,事后还录视频威胁。
“侵犯”女孩儿的两个人一个叫殷泽(化名),一个叫周飞(化名)。这俩“孩子”把小女孩儿骗到家里,锁死房门,又是扇耳光,又是猛踹肚子,还拍下视频威胁她,如果敢告诉父母,就把侵犯她的视频散布出去。
需要重点说一下殷泽这个人。她是整个侵犯案的“主谋”,是整个事情的制造、引导者。就是他带着自己的同伴一起实施了犯罪。
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目前据说已被释放,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不觉得什么地方很让人愤恨不平么?
主犯,侵犯一个11岁的小女孩儿,居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样的“孩子”犯下这样的重罪,居然连案底儿都没有,甚至以后还可以去考公务员。
这一切,就因为他还是个“孩子”?!
有时候真的想不明白,咱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是要保护谁。
在这一案件中,明显保护了不满14周岁的“殷泽”,让他逃脱了自己应受的惩罚。
但那个受“侵犯”的小女孩儿呢?她才仅仅11岁,难道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她么?
这个世界真的很魔幻。
我到现在都还清楚地记得大连那个令我悲愤不已的“侵犯杀人案”。
2019年10月20日,大连沙河口一个10岁的女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13岁的蔡某“侵犯”。
因为担心恶行暴露,这个蔡某在10岁女童身上连捅了七刀,然后一路拖到家门口的灌木丛里抛尸。
这个案件当年也是激怒了很多人,但结果呢?
因为这个身高170cm,体重高达70公斤的“孩子”未成年,最终只是被拉去“收容教养”3年。
尽管小区里的人对这个“蔡某”深恶痛绝,都不希望这个畜生被放出来。
但三年时间马上就到了。再过几个月这个畜生就又要回到家里,回到校园,然后参加高考走向社会,就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一样。
因为他是未成年,所以,尽管犯下了人神共愤、不可饶恕的重罪,到现在我们却连他真实名字和信息都不知道。
这样的结果,如何对得起那个被侵犯杀害的10岁小女孩儿?!
这样让人气愤的事儿不是个案。
2020年5月27日,陕西蓝田一个13岁的女生,被几个同校男生轮流“侵犯”。
结果因为这几个男生都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最终的处理结果居然是:
不予立案!转学完事儿!
这几个轮流“侵犯”女孩儿的人渣,因为是未成年,所以还是能继续上学,或安置就业,升学、工作分配,甚至参军都可能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这几个败类可以毫无负担地开展新生活。
那公平和正义何在呢?
我始终觉得在这些事儿上不用拿什么高深的法学理论来咋呼。你就看普通的老百姓接不接受就完了。
说一百圈儿,到最后给出的“正义”结论,让人民群众都感觉智商和情感受到了侮辱,难道这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社会效益么?
之前某地还上演过一个真·魔幻现实主义的事情。
相关部门促成一起“侵犯案”中的双方“冰释前嫌”,签订了和解协议。
一个16岁的少年,侵犯了一个17岁的小女,相关部门居然说服双方和解,并把侵犯女孩子的少年送回学校读书。
这还要被拿出来当成“大功一件”大肆宣传,也真是魔幻。
我知道当地相关部门觉得这是又一个“保护了未成年”的成功案例,让未成年又有机会回到校园读书学习,将来可能成为栋梁之材。
简而言之,就是给“孩子”保留了一个未来。
但真会如此么?
这些犯下重罪又被“保护”的未成年,将来配当这个国家的栋梁之才?
如果还寄希望于这些人渣还能成为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未来希望”,那一切可能都要凉了!
在刚刚过去的两会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代表们依旧是提了很多提案。
要管一管未成年人打游戏、要加强手机使用监管、要治理未成年人文身、要打击网吧酒店对未成年人开放……
但我觉得是不是可以认真考虑一下:
加强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让这些人渣犯罪也要付出他们承受不住的代价!
比如,能不能建立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查询系统,照片证件号码犯罪记录终身上榜可查,想在家躲几年就洗白白?呵呵,不存在的。
能不能在民事补偿部分,罚到他一辈子都承担不起的地步?
我们绝不是在仇视未成年人,而仅仅是无法容忍犯罪却不受到惩罚!
保护未成年人,是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
说到根子上,我们说依法保护,要清楚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保护的对象,究竟是人,还是鬼!
并不是所有的蛋,都会孵出健康的小鸡。
也并不是每一个孩子都是孩子。
有些孩子,其实就是个禽兽!
不及时除掉,还要各种保护,这究竟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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