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李女士因家中下水管道堵塞,用疏通剂进行处理时发生意外。造成李女士面部受伤严重,究竟谁该为此事负责?
一、女子使用管道疏通剂清理马桶受伤
李女士家中的下水道也出现了堵塞、下水不利的情况,她让丈夫买些管道疏通剂,打算回来自己处理一下。
东西买回来以后,李女士仔细研究了一下说明书,发现这个操作起来还是很简单的,就开始准备要用到的东西。
因为疏通剂的瓶身上写着,堵塞严重的情况建议使用40度左右的水,李女士觉得自己家下水管完全堵死了,应该用更高温度的水,效果肯定更好,所以准备了一壶热水。
随后,李女士按照步骤,先把管道疏通剂倒在了堵塞的管道内,然后倒入了不少热水。就是这个操作之后,意外发生了。
李女士刚把水倒进管道内,管道疏通剂和热水接触后就发生了爆炸。因为李女士也没有进行保护措施,又离管道口比较近,爆炸产生的物质溅到了李女士的脸上,胳膊上和脚上。
李女士的丈夫看到后,立刻把妻子送去救治。
虽然经过了治疗恢复,但是还是给李女士留下了永久性的伤痕无法修复。特别是脸上,李女士作为女性,面部留下疤痕,无疑就造成了毁容的情况。
李女士认为,这就是因为管道疏通剂的质量不过关、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特别提示禁止使用的水的温度,才导致的结果,她要求管道疏通剂的生产方和销售方对她的损失进行赔偿。
生产方认为,他们生产的管道疏通剂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包装上标明了应使用40℃左右的温水或常温水。并且拿出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自己公司生产的管道疏通剂并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所以拒绝赔偿李女士任何费用。
店方认为,这个管道疏通剂卖了这么久,从来没有这样严重的事故发生,而且他们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在介绍页面的使用说明中清楚地标明:本品具有强腐蚀性,使用时应穿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保持环境通风,不得靠近或对准管道口观看。如不慎接触皮肤、溅入眼睛,应立即用清水冲洗等注意事项。
但是李女士自己在操作过程中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应该由李女士自己承担责任,同样拒绝赔偿李女士任何费用。
二、事件分析
1、有网友表示,管道疏通剂现在基本上人人都会用,没听说过有这么严重的事情发生,肯定是李女士自己操作的不对,自己导致的受伤,怎么还能怪生产方和销售方呢。
还有部分网友表示,生产和销售这种具有腐蚀性的比较大的东西,就应该尽到提醒的义务,不能光说产品没问题就行,他们如果提醒的到位,说明的够详细,肯定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肯定有责任。
2、李女士是否要对自己的受伤负责?
李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健康和安全应该具有注意的义务。但是,店方有提示,使用时应该穿戴安全保护措施,保持通风,不得靠近或者对准管道口观看。
李女士在操作过程中,无视提醒,没有任何的安全保护措施,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以李女士需要对自己的受伤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3、产品的生产方和销售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作为生产方,虽然他们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管道疏通剂符合生产标准。但是他们在包装上并没有注明,如果使用方式不正确会发生爆炸的危险情况;而且,说明中有写,使用40度的温水,可以提升化解能力,言外之意就是能够更好地疏通管道。那么这句话就可能让使用者错误的以为,使用更高温度的水,就会达成更好地效果。
因为这样不够明确和容易引发歧义的标示,属于产品缺陷,会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所以生产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作为销售方,应该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而销售方对于该产品的警示说明并不明显,没有起到明确的警示作用,所以应该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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