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甘孜。王女士内急上厕所,让6岁女儿临时看一下店,几分钟后王女士回来,女儿告诉她刚刚有人买了东西。王女士查看后发现两名女子趁自己不在,花98元钱买走了60根总价值3000多元钱的虫草。
王女士经营着一家特产店,事发当天,只有王女士和其6岁女儿在店内,因王女士内急,便交代女儿照看一下店,自己很快就回来。
王女士上完厕所回到店内,女儿告诉她有两个人买了虫草。王女士一听,女儿还小根本就不会算账,是怎么卖给对方的。
王女士便核对数量,发现少了60根虫草,再一看只收了98元钱,王女士大吃一惊,这60根虫草价值3000多元钱,对方才付98元,这不是做赔本买卖嘛。
王女士查看监控了解情况,画面显示两名女子一名身穿白色羽绒服,一名身穿灰色羽绒服,付完钱拿着虫草急匆匆的走了。
王女士急急忙忙沿街去找,大街小巷找遍了都没发现人,又向同行打听两人。同行表示见过这两名女子询问过虫草的价格,王女士寻找无果后报了警。
随后,王女士将这事发了出去,希望两名女子看到后能主动退回虫草,自己会退钱,如果对方要买,也可以按照正常价格买这60根虫草,自己会给她们算便宜点。
事后有人说,这两名女子已经询问过价格,知道虫草贵,看店内没有大人在,才故意哄骗小女孩以98元钱买走60根的,分明就是有备而来,得手后早跑了,肯定找不到人的。
还有人说,也有可能是小女孩自己要的价,两名女子才给那么多钱的,不能怪她们。
一、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两名女子的行为该怎么定义呢?
首先,两名女子进店消费,和店主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店家就应根据诚信公平原则提供价格合理、计量正确、质量保证的商品,顾客应履行给付合理价款的义务,如果一方不遵守这一规定,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两名女子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是小女孩自己要价虫草是98元钱,卖家说多少,买家就付多少,这种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如果两名女子看小女孩不会算账,故意隐瞒60根虫草的真实价款,使小女孩处于错误认知下付的98元钱,则构成诈骗罪。
2、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达到立案标准,但两名女子已付98元,数额没达到,虽不构成诈骗罪,但要接受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两名女子构成诈骗行为的,最少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本案中,不管是小女孩要价98元,还是两名女子以欺诈方式给的98元价款,两人拿走总价3000多元的虫草是事实,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自己获得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两名女子在其它店内询问过虫草价格,知道价格较高,看到店内只有小女孩一人,便为了自己的利益明知所付价款不合理还为之,使店家遭受损失,王女士有权请求两名女子返还不当利益。
三、王女士女儿和两名女子的买卖有效吗?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女士的女儿才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98元是不是她告诉女子的,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王女士有权要求两名女子返还虫草或按原价来买。
在这里建议大家,不是自己的不要拿,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大家对98元钱买走60根虫草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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