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案例曝光|
威信县“4.09”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
2022年4月09日,威信县发生一起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情况
2022年04月09日02时58分,林某友驾驶云 CS***1号小型轿车在威信县扎西镇龙泉路“田园农庄路口”搭乘熊世容、邵珠猛后,沿龙泉路由东往西驶入环城西路经扎西街,由西往东行驶 (西区农贸市场) 至工厂路后,沿工厂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麒麟美食城门口,3时09分林某友在麒麟美食城门口搭乘饶某(付费10元)后,继续驾驶云 CS***1号车送乘客饶某沿工厂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龙泉路后,沿龙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张巧线(环城西路) 后,沿张巧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扎西镇龙溪小区,乘客饶某在龙溪小区下车后,林某友驾驶云 CS***1号车 (搭乘熊某容、邵某猛) 沿张巧线由龙溪小区返回城区,03时18分,当车行驶至张巧线 K1146+200M(威信县扎西镇鑫洋天誉路段) 处时,遇对向杨某驾驶川E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E***5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载33010kg 二级煤灰 (核定载质量 40000kg ) 行驶至此(行驶方向右前方路面停放有云南云探工程勘查有限公司的履带式钻探机),在两车会车过程中,云 CS***1 号小型轿车左前部与川E6***9号车左前部相碰撞,造成驾驶人林某友、乘车人熊某容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邵某猛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林某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会车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平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二、云南云探工程勘查有限公司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三。
(二)间接原因
1、道路基础设施不完善。
张巧线属国道352,事故路段缺乏必要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控制。
三、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当事人林某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方云南云探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驾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之规定。
当事人吴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林某友的行为对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对较大;当事人杨某、吴某平、当事方云南云探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行为对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对较小; 当事人熊某容、邵某猛在该事故中无违法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林某友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吴某平和云南云探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熊某容、邵某猛无责任。
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3月16日
来源:昭通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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