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到底该不该支持?支持,怎么支持?反对,为什么反对?
这些问题,法学界一提起来就吵得鸡飞狗跳。趁着315热度没过,我们也来说一说。
先上结论:
我们旗帜鲜明地支持职业打假,原因很简单,有职业打假人的世界并不完美,但没有他们的世界只会更糟。
01 职业打假的突起
事情还要从1971年的美国说起。
那年,福特公司旗下的一款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后油箱爆炸,司机当场死亡,一名小男孩全身90%烧伤。
事后,律师调查发现,其实福特公司早就知道这批汽车的油箱存在漏油和爆炸的安全隐患,但经过计算,全部加装安全装置,要耗费1.38亿美元成本。而按事故概率和赔偿金额算,最多只用赔0.5亿美元。
权衡之下,福特公司决定:出事儿你尽管索赔,赔不起算我输。
这种蔑视消费者生命的做法,深深激怒了陪审团。
一名陪审员说,既然你是为了节省一亿美元的成本,那我就在这个数字上再多加2500万,给你一个资本主义铁拳的震撼教育。
最终,福特公司被判1.25亿美元的天价赔偿。
这是每个法学生必学的经典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惩罚性赔偿的初衷,就是惩罚那些利用强势地位明知故犯的黑心企业,同时给消费者提供激励,鼓励大家一起和侵权行为作斗争。
93年我们立法时,就借鉴了这个思路,规定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
据说当时在场的127名委员全票通过。
两年后的95年,山东小伙王海在北京一家商场里,买到了两幅假的索尼耳机。
作为一个法学生,他很清楚双倍赔偿的规则,于是又去加购了10副,然后找商场索赔。
说白了,他就想试试这个规定灵不灵。
结果大家都知道——灵,非常灵。
王海顺利获得大额赔偿,一战成名。
这之后,王海又在50天内横扫北京10家商场,索赔近万元,把一批批知名商家送上法庭,创造了以他命名的“王海现象”。越战越勇的他还成立了4个专门的维权公司,斥巨资组建了自己的实验室,往后近30年间,瞄准诸如美图、耐克、辛巴、罗永浩、小杨哥等巨头硬刚。
有人估测,这些年他靠着打假索赔年入千万。
他说,他如果能年入千万,那一定是因为有些不法商贩靠制假售假年入亿万。
总之,王海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也确实打击了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在他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敢于搬出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职业打假的异化
王海声名鹊起的背后,质疑声其实一直都没停下。
不少人觉得,知假买假并非维权,而是纯粹的谋利行为,谋的还是不义之财,不该鼓励。
这种批评也有道理。
在王海的示范作用下,这30年间,我国成长起一批以打假索赔为生的职业打假人。
跟王海专磕大企业不同,他们专挑那些农副土特产品经营者下手。
原因很简单。
首先,这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最容易找漏洞;其次,这些人老实淳朴,最容易要到钱。
大家应该都听过重庆卖扣肉的农村大妈的案子。
因为不清楚法律规定,大妈在网上卖的扣肉没有标注产地、原料、生产日期等信息。一个职业打假人发现后,专门买了150分,然后以卖“三无产品”为由要求赔偿。最终,大妈被判赔了5万块,难过得对着镜头痛哭不止。
她想不明白,自己就是卖了几碗亲手做的扣肉,干净可口,自己也吃,怎么就犯了法,而且一赔就是5万,这得卖多少份扣肉才能攒下来。
这种案例还有很多,情节大同小异,卖蜂蜜的、卖牛羊肉的、卖腌酸菜的……大家一搜便是。
现在大家明白了吧?
如今的一些职业打假人,早就背离了整顿市场、打击假货的初衷。
面对要付出昂贵成本才能打假的名牌商家,他们唯唯诺诺;
面对小本经营、过失犯错的小商小贩,他们重拳出击。
表面上,是维护权益;背地里,全是生意。
正因如此啊,这些年,职业打假人的名声也来越臭,不少法律人都出面批判这种行为。
他们认为,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职业打假人买东西是为了索赔谋利而非生活消费,不能援引消法维权。
同时呢,消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这些职业打假人拿着放大镜四处出警的行为,干扰守法商家正常经营不说,还徒增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自身已经成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祸患,应当予以制止。
03 职业打假的世纪之争
怎么样?听到这里头疼了吗?
头疼是正常的,法学家的头已经疼了快三十年了。
当年王海现象横空出世的时候,有人说这种做法背离消法初衷。
然而我们的消法起草者、惩罚性赔偿首倡人河山教授当年就曾撰文表示:如果亿万消费者都像王海这样,假货就无处藏身,市场就会净化,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发完文章,老先生为表支持,还身体力行地去买了两幅徐悲鸿的假画索赔,漂亮地贡献了我国支持知假买假的首份判决书。
对于职业打假背离消法初衷的说法,老先生针锋相对地回答:这些人没有参加过消法的制定,却信口说别人没想到……
近些年,面对那些层出不穷的职业打假诉讼,各地法院也是各持己见,酌情自判。有的支持,有的反对,有的还把那些恶意特别明显的以敲诈勒索为由抓了。
刚结束的两会也能嗅到双方抬杠的味道。
这边有代表提议要完善食药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机制,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那边又有代表提议要遏制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建议对知假买假不赔偿只退货退款。
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连最高法也不敢给一个一锤定音的结论。
法度君当然没有能力给这场世纪之争画上句号,但也想跟大家分享一个角度。
首先大家想,我们之所以反对某些职业打假,是不是因为,他们专挑一些小本经营的弱势群体下手?
这些人因无知而违法,主观恶性不大,职业打假人却像苍蝇一样一拥而上,向他们索取天价赔偿。
断人生路,其心可诛。
但大家换个思路——如果,他们针对的是一家店大欺客的上市公司或地头蛇般的龙头企业,是不是又大快人心了?
主体一变,结论全改。
可见,大家对这种打假的不适感,其实并非针对打假行为本身,而是针对他们所打击的对象。
那咱们进一步往下推,是不是只要穷、弱、不懂法,就能法外开恩,拥有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特权呢?
可一旦开了这种先例,善良淳朴的商贩是受到保护了,谁又能保证这种宽容不会被有心之人利用,再次发展出泥坑里脚踩酸菜的丑闻?
别说以后了,就说现在,大部分小作坊里生产的农副土特产品都质量堪忧。认真追究起来,卫生操作流程、单位菌落数量大部分都过不了关。
这种情况,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血泪教训。食品安全法的每一个字背后,都是生命的代价。
法律的意义就在这里。它并不溯及既往,可一经颁布就必须被遵守,否则就只能说“勿谓言之不预”。
所以啊,弱势商贩不是吃了恶意打假的亏,而是吃了不懂法的亏。我们可以对他们抱以同情,但绝不是以放松质量要求的方式。
进行普法宣传,加强执法监督,让他们知法守法、合规经营,才是可持续的发展正道。
而职业打假虽说发心不正,某种意义上也算歪打正着。
至于说增加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青岛中院的这段话便是回答:
给法院增加工作量的人不是打假者,而是制假售假者。就好像给派出所增添工作量的是犯罪分子而不是抓人者。
至于那些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一听就是纯纯找茬欺负人的,我们还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敲诈勒索罪,再不济,还有寻衅滋事罪兜着。
法律有自身局限性,它不能针对每一种特殊情况量身定做一部法律,只能取一个对社会整体利益最有利的最大公约数。
我们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是如此,不能既指望他们整顿市场、打击假货,又期待他们劫富济贫、看人下菜。
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最高法虽然表态不支持职业打假这种以恶惩恶的行为,却始终没有明确禁止。
毕竟,有职业打假人的世界并不完美,而没有职业打假人的世界只会更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