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4日下午,仙桃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严某某销售假药案,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经庭审查明,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分别在经营的店铺内售卖药品和保健品,后经鉴定,严某某售卖的药品为假药,王某某售卖的保健品为有毒有害食品。最终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且仙桃法院依法对2名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禁止2名被告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蒲清慧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仙桃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干警和群众代表等共50余人到场旁听宣判。
听听他们怎么说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 | 叶方静
仙桃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公开宣判两起销售假药案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彰显了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对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
市政协委员 | 蔡登峰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次公开宣判不仅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起到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宣传教育作用。
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杨坤伦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加强与法院联动,在普法宣传等方面合作,共同营造辖区良好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法官说法
划重点啦
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直接侵犯了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生命权。对于为非法获取利益,出售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食品、药品,欺骗消费者,影响公民身心健康的不法商家均依法应予严惩。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去正规的医疗机构或具有合法资质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同时也提醒商家要引以为戒,做市场交易中的守法经营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力筑牢食药“安全墙”!仙桃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营造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和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大法院力量!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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