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贵溪,2名烟草执法人员,发现价值1690元的香烟疑似假货,准备登记封存,商家强行阻止未果后,将一人打倒在地,并摔坏另一人手机。事后发现香烟都是正品,但进货渠道不正规,烟草局决定7折收购香烟,并处169元罚款。商家不服,将烟草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徐宽圣是江西贵溪人,在当地经营一家超市,售卖日用品及卷烟,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是当地烟草专卖局。
按理说,持有许可证卖烟,一般不会有什么事,可徐宽圣发现,本地的香烟卖得不如外地的利群好,为了多赚点钱,他经常从其他人手上偷偷拿货。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18年5月1日中午,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王强等二人,和贵溪市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徐明,在徐宽圣的超市发现违法卷烟线索,怀疑商家从非正规渠道进货,于是进入超市检查。
徐明用手机负责拍摄取证,王强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亮明身份后进行检查,发现徐宽圣店内有10条外码烟(利群),以及3包疑似假烟的芙蓉王。
王强等人准备对卷烟进行登记封存,徐宽圣请求高抬贵手,可王强执法态度坚决,双方发生拉扯推搡,徐宽圣的父亲徐寿荣及弟弟徐伏圣闻讯赶来。
父子三人与王强发生肢体冲突,并将王强打倒在地,为毁灭证据,三人还抢过徐明手机摔坏,徐宽圣的妻子趁机将香烟带走藏匿。
事后王强赴医院检查,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人决定报警处理,徐宽圣当日就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刑事案件推进的同时,行政处理也在推进,2018年5月28日15时10分,徐伏圣主动到烟草专卖局,上交硬利群10条零3包、硬芙蓉王8包、软长嘴利群3包。
经双方确认,上述香烟就是案发当日所藏匿的香烟,是徐宽圣从附近小店进货,并放在超市中零售,烟草专卖局当日就以徐宽圣涉嫌违法经营卷烟立案调查。
对上述卷烟,专卖局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并对徐伏圣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后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虽然是真品卷烟,但烟草专卖局认为,徐宽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局批发企业进货,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徐宽圣当即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烟草专卖局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徐宽圣仍然不服提出上诉,一番折腾下来,烟草专卖局直到2020年9月22日,才再次作出处罚决定,以徐宽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其处以169元罚款。
徐宽圣再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如下3点抗辩,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1.执法主体不合格,工作人员王强、胡泊,当日检查时无合法有效证件。
2.执法程序严重违法,王强、胡泊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没有穿制服、没有佩戴国家烟草专卖执法徽章、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
3.诉讼时效超期,案发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以及超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2年时效。
那么,徐宽圣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徐宽圣对执法行为提出质疑,烟草专卖局必须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为此烟草局一一予以驳斥。
1.执法主体方面。
王强、胡泊检查时均有携带证件,不过是旧版烟草执法检查证,机关没有及时换证,存在工作瑕疵,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徐宽圣的合法权益。
并且两人所持证件,均在有效期内,是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因此,两名工作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2.执法程序方面。
2名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已经履行相应告知义务,不存在明显违法,不应以此撤销处罚。
3.处罚时效方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超过2年没被发现,可以不再处罚,但徐宽圣的违法行为,在2018年5月1日就已被发现。
之所以一直拖到2020年9月22日才作出处罚决定,是因为期间经历了多次上诉和复议,但这并不改变发现时间,徐宽圣仍要受到处理。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10%罚款。
据此,烟草局处10%罚款合理合法,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的徐宽圣,殴打王强致多处挫伤,还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获刑1年2个月。
本来只是轻微违法行为,损失最多不超过1000元,在徐宽圣和家人的一顿操作下,不仅没收全部香烟,还要赔偿医疗费,并失去1年多自由。
不得不说,无知者无畏,不懂法真的很可怕!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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