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为了给妻子过妇女节,男子带着妻子到烤猪手店吃饭,点了一大桌子菜,两人吃的都很开心,但是买单时心情顿时就不好了,总价151.5元倒是不贵,没想到店员竟然反向抹零收了152元。
据悉,夫妻俩到店内点了烤猪手、羊肉、铁板鲫鱼、酱油筋、鸡肉肠等等,两人酒足饭饱之后,男子起身到吧台结账,店员说一共152元,男子随即扫码支付。
没想到当男子拿到账单一看,一共消费151.5元,虽然被店员多收了0.5元,但男子并没有多说什么,回到座位上跟妻子说优惠完了还贵了5毛钱。
妻子看了下账单,将消费加起来确实是151.5元,并没有优惠,就是多收了0.5元。
随即到吧台找到店员,质问为什么多收钱。店员竟然说;“四舍五入没问题啊,我们店一直都是这么收款的。”
妻子非常气愤,当即拨打12315投诉。
对于此事,网友表示,凡是有点智商,有点经营经验,有点良心的商家老板基本都会150元,根本不可能收1.5元。
四舍五入应该是少收顾客的而不是多收顾客的,一个顾客多收5毛,但是架不住顾客多啊,这家店必须得好好整顿整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也就是说,作为消费者的夫妻二人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是这家饭店却强行多收取0.5元,已经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同时,价格法第13条第2款也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所以说,饭店多收取消费者0.5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那么,对于此事,应该怎么解决?
价格法第41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件中,饭店的价格违法行为使男子多付了0.5元,对于多付的0.5元应当退还给男子。
至于赔偿,应该没有,因为这种情况没有硬性的赔偿规定,如果不是恶意的多算账,把多收的钱退回后,店家赔礼道歉即可。
但是,价格法第42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店家多收0.5元又未标明是因何种商品而收取的,明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当责令整改,将多收取的费用退给消费者,处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如存在恶意收包间费、服务费、茶水费等费用,不仅需要退一赔三,还要面临高额的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