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邓大爷买了一箱25元的牛奶,跟店员约定好转525元过去,对方再给自己500元现金,邓大爷把钱转过去后发现自己多按了一个零转成了5250元。他找到店员要其归还,对方却说,已经拿现金给你了。
邓大爷和老伴去看望一位朋友,想着两手空空也不好意思,便来到一家店买了一箱25元钱的牛奶,想着等下还要用现金,邓大爷就跟店员罗女士商量转525元过去,然后拿500元现金给自己。
罗女士看邓大爷在这买了牛奶,便欣然答应,邓大爷转钱过去后,罗女士也拿了500元现金给邓大爷。
邓大爷接过钱提着牛奶就走了,大约半小时后,收到一条提示,上面显示一笔5250元的转账记录,邓大爷立马就慌了,原来刚刚自己因大意多按了一个零。
他马上回去找到罗女士说明原因,让其归还多收的钱。
罗女士承认自己确实多收了钱,但自己要收一点保管费,只愿意归还4500元钱,邓大爷听后不同意,坚决要罗女士退还4725元钱。
两人争论之际,罗女士的同事过来询问原因,随后,在罗女士的耳朵旁嘀咕了几句,罗女士当场就改口了,否认邓大爷转了5250元给自己。
邓大爷随后把记录拿出来,罗女士又改口说已经把钱用现金的方式全部给他了,如果还找自己要钱就起诉好了。
眼看罗女士不愿意退还多拿的钱,邓大爷报了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将罗女士带走问话,邓大爷则和其同事理论起来。
邓大爷认为,罗女士不退钱的原因是其同事在里面教唆的,想要将钱占为己有。
罗女士同事反驳道,自己是看两人起争执才过来的,对这件事毫不知情。
最后,民警把罗女士同事也带走了,不管怎么问,对方一口咬定罗女士已将现金还给邓大爷了。
一、邓大爷因失误多按了一个零,多付了4725元,罗女士将钱占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换而言之,罗女士所得到的钱是不被法律支持的,因拒还这笔钱使邓大爷受到损失,自己从中获取了利益,邓大爷有权要求罗女士返还不当利益。
二、邓大爷多打了钱给罗女士,在此期间,罗女士只能代为保管这些财物,在邓大爷要求归还时,如果其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5000元以上达到犯罪标准,罗女士把邓大爷多打的4725元占为己有,没达到犯罪标准,不能定罪量刑,虽不构成侵占罪,但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罗女士的同事有两处违法行为。
1、教唆罗女士不退还多收的钱,将钱占为己有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2、一口咬定罗女士已给现金给邓大爷,做伪证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罗女士同事分别有教唆他人违法、做伪证的行为,以上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经过民警的耐心普法,罗女士终于承认自己并没有归还多收的钱,称当时没有其他人在现场,收到这笔钱后就起了贪念,只是想收一点保管费,后来因为同事的话,才会想要把这笔钱全部占为己有的。
罗女士称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退还了多收的钱,双方达成和解。
大家对邓大爷买牛奶花了5250元钱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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