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吴丹红律师发表了一位知名刑事律师致最高院的意见书——<让劳荣枝对七条人命负主犯责任的裁判理由不能成立>
该意见书的作者是有20多年刑事案件经验的吴国阜律师,他曾参与平反了念斌案、陈夏影冤案,并被列入中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吴律师在意见书中就"劳荣枝主犯责任"这一裁定发表了三个与众不同的看法:1、不能因为劳荣枝色诱被害人为法子英创造了条件,就让她承担主犯责任。2、一二审法院在劳荣枝"是否应对7条人命负责的问题"上,证据裁判的理念几乎荡然无存。3、检察员就"劳法二人共谋"这一裁定进行展开联想,这种逻辑思维是十分可怕的。
吴律师的意见书明确表示:劳荣枝案只是普通的刑事犯罪,不存在其他敏感因素,理应回到法治轨道依法处理。
他指出,20多年前四起案件涉及的7条人命,都是法子英的犯罪事实,他已为此承担了责任被正法。然而,劳荣枝在追随法子英期间,仅仅参与了抢劫和绑架等一般情节的犯罪,劳荣枝只想谋财并不想害命。事实上,劳荣枝在案件中参与犯罪的程度较浅,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她色诱男人或将法子英带到同事的住处,为法子英杀人创造了条件,就将“条件”等同于杀人的“共谋”。
吴律师说:“如果将劳荣枝色诱、诱骗的作用,无限放大到承担杀人主犯责任,这是不讲证据的联想,这是靠臆想得出的结论,当然不能被接受。劳荣枝只不过是玩玩风险相对较小的"仙人跳"游戏,让她承担"仙人跳"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但是这种责任明显不包括死刑。”吴律师特意指明:除小木匠外,劳荣枝根本不知道其他6名被害人的死亡。
那么,吴律师坚持劳荣枝的色诱行为不能以"共犯"论处,更不应该以"死刑"论罪,是有何依据呢?
1996年南昌灭门惨案,是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作案的第一起案件。因此,吴律师认为以南昌案为例,可以更贴切地说明劳法二人犯案并没有陈例可循,更没有所谓的"色诱-谋财-杀人"的犯罪模式。
首先,吴律师认可劳荣枝听从法子英的吩咐,坐台物色有钱人的犯罪事实。但是,他认为劳法二人选定熊某义下手应是偶然,并非预谋,更不存在色诱问题。因为被害人熊某表现得过于想"睡"劳荣枝的不道德想法。
吴律师认为,法子英对劳荣枝的占有欲极强是人尽皆知的,而当时的熊某义却十分频繁地联系劳荣枝,这自然会激起法子英的妒忌,燃起他复仇的烈焰。然而,吴律师认为劳荣枝的想法就比较单纯:“既然熊某想占我便宜,就让法子英敲他点钱,熊某也会自认倒楣,也就是玩个“仙人跳”游戏而已。”因此,吴律师同意吴丹红律师的观点——“法子英的犯罪目的不等同于劳荣枝的犯罪目的”,是符合实际的。
吴律师说:“劳荣枝和熊某的游戏玩得太逼真了,熊某被她引到出租屋后脱得一丝不挂,劳荣枝也只剩内衣。这个时候,法子英就持刀捉奸在床,并捆绑了熊某,劫取了他身上的财物。”事情发展至此,吴律师认为劳荣枝"仙人跳"的目的已经实现了,但是法子英的目的要远比劳荣枝的目的还复杂得多。吴律师觉得当年的劳荣枝才22岁,想法也很单纯,很难想象法子英后来会做出什么事情,更不会想到她单纯的"仙人跳"行为会引发一起灭门惨案。
据吴律师的描述,是法子英找借口支开了劳荣枝,并勒死了熊某。后来,劳荣枝随同法子英到熊家抢劫,法还当着劳的面奸污了熊妻,又找了一个借口让劳荣枝离开,由他善后。吴律师认为,劳荣枝当时所理解的善后应该是毁灭犯罪痕迹,或者威胁熊妻不要报警等,自然不会放在心上。并且,劳荣枝的口供也表示她对熊某一家三口之死并不知情。
据悉,当年法子英的口供也有对应的描述。南昌案事发后,劳荣枝曾问法子英:熊一家三口“人呢?” 此意为熊某一家如何处理了?当时法子英的回答就两个字:“放了”。于是,吴律师推断,法子英这样的回答自然而然让劳荣枝安了心,不会再心生恐惧,也为后续继续合作提供了便利。因此,法子英和劳荣枝两人关于该案的口供,吴律师觉得应该是可信的。
其实,吴律师<让劳荣枝对七条人命负主犯责任的裁判理由不能成立>一文所阐述的内容不止于"劳荣枝主犯责任错误认定"这一论点上,他还提及了"南昌公安疲劳审讯和非法拘禁审讯问题"、"一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问题"、"常州案刘某夫妇口供前后矛盾问题"、"劳荣枝被法子英长期精神控制问题"等。吴律师表示:期待最高法院主持公道,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最好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后,指定合肥中院一审此案;若根据新证据发现法子英案裁判确有错误,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由同一审判组成与本案的重审案一并审理,从而作出协调统一的裁判,以避免损害法子英案生效裁判的既判效力,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劳荣枝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三个月时间,辩护律师吴丹红已为劳荣枝发表了30余篇"辩护文章",其中不乏有社会各界人士反对劳荣枝死刑的意见书,或致最高院的信函。
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民愤声中,也有不少专业领域的社会人士加入到"反对判处劳荣枝死刑"的队伍中,个别人士还特意在研究二审判决书后,书写信函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当中含刘昌松(律师)、夏钢(导演)、王其发(律师)、王和初(心理咨询师)、律璞玉(律师)、墙角石(司法工作者)、黄坚明(律师)、吴国阜(律师)等人士都曾发表文章或致信最高院,反对判处劳荣枝死刑。
总而言之,以上所提的社会各界认识一致认为,劳荣枝案应适用最严格的证据裁定规则,通过合法合理的程序获得最公正的结果,才能真正起到刑事大案应有的标杆作用!
附文引用自 《让劳荣枝对七条人命负主犯责任的裁判理由不能成立》部分内容——吴国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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