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怀孕了,你说过要给我安排工作的”女护士郭某应邀参加医院人事部的聚会,酒足饭饱后她竟被人事部处长方某伟侵犯了,由于方某伟答应帮其转正,因此郭某并没有报警。
然而,即使郭某通过了考试,最终她却只被安排到该院外科病房做护士,还只是一个合同工,没有正式的编制。
之后郭某,检查出自己怀了身孕,而一心想要摆脱郭某的方某伟却避而不见,这让女孩更加憎恨,而当她把这一切告诉了自己的男友王某后,两人竟然合谋杀害了对方。
具体的事情是这样的:
女孩郭某由于学历低,大专毕业后,就被分配到了医院做护士,可却只是个临时工。因此,医院的很多脏活累活,大部分都是由她这个新人来做。
长此以往,女孩内心就产生了不满和焦虑。为了排解忧愁,她就常常到网吧玩游戏来缓解压力,在这期间她邂逅了还在上高二的学生王某。
一来二往,郭某和王某就成了情侣,两人除了常常相约到网吧打游戏外,王某甚至还经常逃学到女孩的出租屋内过夜。
可正在两人你情我浓的过程中,郭某参加了医院人事部的聚会。在聚会上,郭某为了讨好领导,就不停的给人事处处长方某伟敬酒。
可能是太过于殷勤,方某伟似乎看出了郭某的小心思,于是在聚会结束后,方某伟就主动提出要送女孩回家。
可谁曾想,二人打上车后,方某伟就直接把女孩郭某带到了自己的住处。进入房间后,方某伟就趁着酒劲强行跟郭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为了安抚女孩的情绪,方某伟就承诺帮女孩转正,因此,女孩并没有告诉自己的男朋友,也没有选择报警。
然而,事与愿违,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方某伟也没能兑现诺言,还故意将女孩调整了工作岗位,目的就是为了疏远对方。
正当女孩不知所措时,她却发现自己怀孕了。无奈,女孩就把事情告诉了方某伟,可他不仅让女孩去打胎,还提出了以后不许再联系。
这样无情的做法,彻底打破了女孩所有的幻想,她内心憎恨死了方某伟。一段时间来,女孩晚上睡觉还常常做噩梦,这让她的男友王某心疼不已。
几经询问,女孩终于把事情的真相告诉了男友。王某看着自己的女友曾被别人糟蹋,暴跳如雷,扬言要给方某伟一点教训。
这天下午,王某带着女友郭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驱车到方某伟工作的医院。郭某以见面谈一谈为由,将方某伟引上车。
当车行至人烟稀少的地方后,王某则在车上用刀威胁方某伟控制他的行动,等车开到郊区某地后,王某用刀将方某伟的右手腕以及颈部割破。
剧烈的痛激发了方某伟求生的本能,他挣扎着下车逃离。但由于受伤严重,方某伟没跑多远就被王某再次追上了。
而此时的王某也杀红了眼,他为了女友,竟然直接拿起锤子朝着方某伟的头部肩部猛地砸去,直到他死亡为止。
事后,为了毁灭证据,郭某和王某开车离开,并将车和作案工具开到荒无人烟的地方,将车、作案工具和身上穿着的衣物都一同销毁。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来讲,该如何定性呢?
1、很显然,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
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用刀割破被害人手腕和颈部是足以致命的,而当被害人逃跑后,他仍旧继续拿锤子击打头部,这明显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态度的。
刑法规定,以任何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属于故意杀人。而女孩郭某虽然没有动手,却全程参与,并且主动诱出被害人,这显然属于共犯。
对于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有其他人介入,为行为人杀人提供工具或者帮助行为人实施故意伤人的都可以被刑法认定属于故意杀人共犯的情形。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
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考虑到二人是出于报复而激愤杀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且事后有毁尸灭迹的行径,因此,可依法从严惩处。
最终,法院依法核准了对犯故意杀人罪的郭某死刑判决,改判犯故意杀人罪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回看此案,王某跟女孩只是认识了短短几个月,但却因保护欲作祟而一时冲动就做出了不可挽回的错事,实在令人惋惜。
因此,我们在做任何事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不要冲动,多考虑事情的后果。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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