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出借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某地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于2022年5月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在诉讼中变更了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要求玖富数科公司与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该案中虽然王某某否认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过相关合同,但认可其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主张玖富数科公司、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针对的是合同关系中债务人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且该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此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该案中,王某某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合同履行利益,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因此该案中,王某某要求玖富普惠公司与玖富数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法院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因而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玖富数科公司、玖富普惠公司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关系中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瑕疵履行,造成债权人人身或者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该案中,王某某通过玖富钱包App对外出借资金,其认可与玖富普惠公司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出借资金无法收回,提起该案诉讼,其认为玖富普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请求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系针对合同履行利益,并非合同标的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故王某某请求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应当予以维持。
另外,王某某与玖富普惠公司居间合同关系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且王某某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诉讼,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理该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二审认定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负担。
该项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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