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包拯何在,公.号发了上述文章,全文如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 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0年,当这句法 治口号传遍大江南北时,我曾满怀希望。2017年4月,我因涉 嫌酒 驾被判深 圳 罗 湖 法 院判处危险驾 驶 罪,并处拘役和罚金。但是,我和我的辩 护律 师始终坚持该案的证据明显存在多处瑕疵,不应被采信作为判 案证据。便多次提起上诉……经过近5年的拉锯,被维持原 判。无奈,2022年12月底,我只得进一步向广东省 高院提起申诉。民间有言“时代的一粒灰,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6年来,我在司 法的“灰”与“山”之间,家庭已经破裂,妻子离异,自身工作也因背负 罪 名而受阻。
血液检材出现多个版本,登记抽血人员实际未上班
2017年4月6日,我被带到罗 湖 中 医 院进行血液检测。抽血录像显示,在护士对我抽血之前,交 警进入抽血室后随即离开,再也没回到抽血室;抽血过程只有一个辅 警见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然而,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却出现了两位不在场交 警的签名。
在此情况下,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医务人员填写栏中已记载血液盛装为5ml。医院负责抽血的人员表示其根据医院规定只会抽取三血管3毫升以上的血液。但广东中一司 法鉴定中心(以下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显示的检材却是2.5ml。多份案件材料显示,我的血液先后出现了5ml、2.5ml、3ml以上、4ml、4.5ml等五种检材样本。检材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我真正的血液已无法查清。
不仅如此,《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医务人员姓名签名栏“周某”,属于证人周某参与了抽血完整过程的证人证言,但在案证据已证明周某于案发当晚并没有上班,也没有参与本次的抽血活动,且周某的签名是他人冒用签字。
律 师告诉我,根据《刑 诉解释》第83条第2款规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刑 诉解释》第89条第2项之规定,“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程序违 规仍被采信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未经复核,《鉴定档案》没有任何复核意见,也没有复核人。我先后向市司 法 局投诉,向省司 法 厅申请了行政复议。
让我感到欣慰的是,司 法 局出具《司 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该鉴定机构违反《司 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鉴定,属于鉴定程序违 规。同时,该鉴定机构违反《司 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未核对检材数量的规定,属于受理程序违 规;此外,司 法 厅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还认定该鉴定机构违反《司 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即司 法鉴定委托书未有委托人签字,属于违 规接受委托,此受理程序瑕疵。鉴定机构不服省司 法厅对其程序违 规的认定,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提起诉 讼,但败诉,广 州铁 路运输中 级法 院支持认定鉴定程序违 规。
律 师告诉我,根据《刑 诉解释》第98条之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但是,地方法 院依旧采信了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出有 罪 判 决。
案件血液定量分析现罗生门
根据鉴定机构参与本案鉴定的肖某表述,本案鉴定时使用的标准是国 家标准GA/T1073-2013。但审查鉴定原始档案,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了国 家标准GA/T1073-2013的规定,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根据国 家标准GA/T1073-2013的规定,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包括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是确定检材(血样)中是否含有乙醇;定量分析是确定检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定量分析必须在明确被测定的是什么物质的基础上进行才有意义,所以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根据GA/T1073-2013第6.1.2和第7.1.1规定,定性分析应当遵循三点:①取空白血液制备空白样品;②空白样品中未出现乙醇色谱峰;③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结果一致。鉴定人在实施鉴定时违反了上述三点:①未采用空白血液制备空白样品,而是擅自采用纯化水制备空白样品;②定性分析时,空白样品中出现了乙醇色谱峰,说明空白有干扰,结果无效——本案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试验记录》中载有“……故若空白样乙醇峰面积小于500,可忽略”的说明与国 家标准不符,而且,本案空白样品中乙醇峰面积为1464,也明显大于500;③没有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故结果一致压根儿就无从谈起。
根据GA/T1073-2013标准第6.2.1条规定,进行定量分析应当取案件血液100µl(0.1ml)两份,但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实施鉴定时实际仅取案件血液100µl一份,不可能按照GA/T1073-2013的规定进行平行测定,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律 师告诉我,根据《刑诉法司 法解释》第98条第6项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 案依据。
在2022年12月向高 院提交的申诉书中,我详细陈诉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事实与理由共计十三项,希望获得公平公正的判 决。虽然已经很疲惫,但不管多艰难,我都要坚持捍卫自己的正 当权 利,我相信高 院的公 信 力,相信国 家的法 治进步。
作者:包拯何在
来源:包拯何在 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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