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后,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该由谁来管理?2月24日,记者了解到,小店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太原市法院审结的首例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太原人张某因病逝世,家人整理遗产时发现,几年前,张某与河南省周口市某公司有数额较大的欠款纠纷,当时还向该公司出具了欠条。由于张某去世后还有部分借款未归还,周口市某公司以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张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申请人偿还该款项。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执行受阻。
为维护合法权益,周口市某公司向小店区法院申请指定小店区民政局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小店区法院受理后调查发现,由于欠款数额巨大,张某现有遗产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为了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张某生前所负债务,维护继承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官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指定小店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的判决。
主审法官小店法院北格法庭庭长刘建平解释,逝者安息,生者如斯。遗产继承问题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未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经常导致出现遗产分配混乱、交易不安全、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等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
刘建平表示,本案中张某死亡后,遗产整理较繁琐,对被继承人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法院依法指令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继承人的权利,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是民法典遗产管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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