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因在他人场地停车后,车辆被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的一天,原告蒋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货车驶进被告公司管理使用的场地停泊后离开,被告公司一辆无人驾驶的货车发生溜车状况,与原告的货车刮撞,造成原告的货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被告公司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停运损失。被告公司应诉认为,原告未经允许在其管理使用的场地长久停泊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已赔付了原告2000元,其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拒绝赔偿原告修理费、停运损失。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接受调解,被告公司同意赔偿原告修理费及停运损失,原告同意放弃大部分停运损失。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施这种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也即行为人的疏忽和懈怠。
本案中,被告公司的车辆自行溜车与原告的货车发生刮撞,被告公司的驾驶员显然没尽到注意义务,车辆没有刹稳导致自行溜车,发生事故,存在过失的过错。交警部门也认定,该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该驾驶员的责任应由用人单位的被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理应赔偿原告的修理费、停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未经被告公司许可同意,擅自在被告公司管理使用的未对外营运的场地停车后离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也有过错,即原告不停车于被告公司场地,也就不会被刮撞。故应减轻侵权人被告公司的责任。
法官提示,货车长时间停泊应首选营运停车场。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后,对停泊车辆有管理义务,车辆在停车场受损,车主对侵权人和停车场经营者均享有赔偿请求权。车主如为节省停车费,将车辆停于他人管理使用的场地或者无人管理的地方,车辆受损自己也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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