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出“众筹”嫖娼后被判刑的闹剧。
内蒙古,赤峰。4名男子按AA制“集资”1000元嫖娼,然后装扮一人,以接力“办事”女子发现后愤而报警,四人被以强奸罪判刑,女子因为卖淫被拘留。
这几个人冤吗?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在大排档吃烧烤,无意中刷到身材出众的某主播,看网友留言可以约炮,于是四人就起了淫心。由某甲联系女主播,谈好价钱是1000元陪夜,但只是一人。四个人密谋一番,“集资”1000元,装作一人轮番上阵,这样“性价比”最高。
付款后,女子如约到场。某甲先“办事”,其余的在外边等。某甲则谎称自己害羞要求关灯拉窗帘,完事后借故上洗手间让某乙再上。轮到某丙的时候,因为体重姿势等原因被女子察觉,开灯后事情败露。但某丙称自己也付了钱,应当接受服务,女子无奈只能继续。后边的某丁也是照葫芦画瓢完成了“业务”。
嫖娼
事毕,女子认为自己收了一分钱做了四份“业务”太亏,于是报了警。
到案后,四人均辩称女子自愿,没有采用暴力,属于嫖娼,不是强奸。
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强奸罪的构成,除了采用暴力、威胁、伤害等手段,后边还有一个“其他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的行为,都属于强奸。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他手段”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所以,最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某乙丙丁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而这个女子也并非没事,因为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
嫖娼
本案中,乙丙丁的强奸罪不难理解,但是某甲本身没有任何强迫行为,为什么也被判了强奸罪?
道理就在于,某甲虽然没有暴力强奸,但是某乙丙丁的强奸行为,某甲参与了策划组织和实施,因此某甲是强奸犯罪的共犯、从犯没有异议,只不过考虑到具体情节,某甲轻微一点,所以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四个人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把自己送进监狱,真是滑稽透顶。
这是一种非常严重和不道德的行为。任何情况下,性行为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并且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都被认为是强奸。因此,如果这个女子没有同意这个行为,那么这些男子的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
无论这个女子是网红还是普通人,她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身体和尊严。如果这个女子报警并且提供了证据证明这些男子的行为是强奸,那么法院将会对这些男子进行惩罚。
众筹嫖资接力睡女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和不道德的,不论是否有同意。这种行为有悖于道德和法律,不应该被鼓励或者容忍。
看了这个事例,又好笑又心痛,这些人道德水准降到如此地步, 真是让人怎么骂都不解恨!
先说这四个男的,这种奇思妙想简直是让人啼笑皆非。尽管四个人都花了钱,但是用欺骗的手段,与女网红发生性行为,实际上和轮奸没有什么区别,判他们强奸罪应该是轻的。
再说这个女网红,你干什么不好,非得去卖淫?你不是网红吗?这回彻底红了!这种毫无底线的操作,给女网红都抹上了阴影。人们只要提到女网红,就很可能想到这件事,把她和卖淫联系起来。以卖淫罪拘留15天是轻的,应该彻查你以前干过多少这样的丑事,把你所有卖淫所得全部没收,然后再罚款,让你永远记住这个教训!
这四个男子罪有应得,这个女网红也不值得同情。看起来好像她是受害者,实际上,她是自作自受!
众筹嫖资并接力睡女网红是一种极其危险和不道德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的,也涉及到对女性的性侵犯和侮辱。这种行为违反了人类基本的道德原则,尊重他人的自由和尊严,应该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谴责。
如果女网红没有自愿参与这个行为,而是被迫或受到威胁,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即使女网红自愿参与,这个行为也涉及到卫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因为它可能导致性病和其他传染病的传播。
无论如何,这种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必须加强对其的法律监管和社会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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