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全旗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信访行为,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然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经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缠访、闹访的;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到非接待场所上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的;
3.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二)在信访活动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2.以信访为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周边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阻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在信访活动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3.以信访为名,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场站、重大活动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周边其他公共场所上访,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等行为的;或者采取跳楼、自焚、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三)利用网络实施违法信访活动及以信访为由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1.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2.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干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四)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赴自治区进京实施上述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法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信息将被依法记录保存,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和就业时,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中共达拉特旗委政法委员会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达拉特旗公安局
达拉特旗司法局
达拉特旗信访局
2022年9月29日
内容来源:达拉特旗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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