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立案,我都是按被告及第三人人数+1的份数来准备诉状和证据,一来这是常规操作,二来是知道法院要把诉讼和证据材料送达给被告、第三人等诉讼参与人。我方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案件,我们也基本都能够收到法院送来的原告证据。所以,我想当然地认为,法院向被告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应有之义。直到昨天因一个案子和法院的沟通。
最近手头一个案子,需要公司去调取一审原告的证据材料, 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说当地法院比较特殊,原告的证据是不送达给被告的,一审律师手里也没有,法院不给复印。我甚是惊讶,怎么能这么搞?遂向公司工作人员要了法院电话,和法院沟通,说原告证据是要送达给被告的,原告当然可以复印啊?法院那边接电话的姑娘说:有法律规定吗?我说民事诉讼法里肯定有啊,我找到后再给你打过去。
随即我便检索出民事诉讼法,一看法条,大跌眼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赫然写着: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没错,法条里只规定了【起诉状副本】的送达,并没有规定【证据】的送达!
证据是起诉状的一部分吗?
再查相关文章,看有观点是:证据是起诉状的一部分,应该和起诉状一起送达!主要依据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该规定中明确“证据是起诉状中应该记明的事项”,因此,证据是起诉状的一部分,法院应该把证据作为起诉状的一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
笔者以为这个解释比较牵强,证据是证据,起诉状是起诉状,将证据解释成起诉状不符合大众的一般认知。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只是说起诉状中应该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而记明的方式比如“原告向被告出借100万元(详见原告证据一)“该括号内的内容也可以是记明的方式。
关联法条推论
虽然没有直接法条规定,但通过关联法条能不能推导出法院应该向被告送达原告证据呢?
我找到了两个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要依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要交换证据。而交换证据就意味着证据要给对方当事人一份,对方当事人有多人的,应该给每个当事人一份,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的原因所在。
最终结果
依据法条推论结果给法院回电话,接电话的姑娘似乎被我说服了,说等法官回来她请示下法官。半个小时后她电话打过来,说法院没有复印纸,不能复印,但可以过来给原告提交的证据拍照。
延伸案例:法院不送达证据不属于程序违法
查资料的过程中查到知乎ID“熊律师工程法教授“写的文章《法官是否具有送达证据义务》中提到的两个案例,在此也做下分享
(2018)豫04民终3205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证据副本送达及辩论权利问题。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查阅、复制案件证据材料及辩论的权利。答辩人杨炎可以到庭查阅、复制本案证据材料或参加庭审活动,依法享有质证及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均未规定法院有向其送达证据的义务。答辩人杨炎依据上述规定辩称剥夺其辩论权利而不能出庭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前者规范的是起诉时应当附有的相应材料,后者规范的是诉状应当记明的内容,均无规定起诉状应当附有证据。
(2019)青民终105号
关于一审法院在向花园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未送达胡友安提交的证据材料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了起诉状应当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但并未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一并提交案涉证据。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但并未规定必须同时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并送达被告。第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庭审时以及庭审后组织胡友安、花园公司和孝军公司对案涉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形成了《庭审笔录》和《质证笔录》。综上,花园公司以一审法院在向花园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未送达胡友安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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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年2月17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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