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梳理了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程序、主体、形式和结果,本文我们将继续梳理政府采购投诉的相关内容。
五、投诉的条件、时限、形式
(一)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诉提出的时限: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三)投诉的形式:投诉书+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问3:提起投诉后,可以撤回投诉吗?
答3:可以。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六、质疑成立的处理
投诉事项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分五种情况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七、虚假、恶意投诉的法律后果:被列入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1)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问4:投诉是否收费?如产生鉴定费如何承担?
答4:不收取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八、 除中标无效外,违规的供应商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结语:前言提到的“都匀市智慧警务建设项目”于2022年1月29日二次招标,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系废标的首次中标方)于2022年2月22日再次以1.96亿元中标,可见即使质疑、投诉成立并废标,也不必然导致原中标人失去再次中标的可能。《政府采购法》对质疑与投诉程序用了第六章整个章节来规定其框架,财政部又单独制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质疑与投诉程序作细致规定,结合其能影响项目废标与否的特殊性,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需要仔细研究相关规定,或者主动寻求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帮助,才不至于在应对质疑、投诉时手忙脚乱、错误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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