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林地、草地或湿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文/务林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农业农村部2020年印发的《农业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将“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列为第223项,实施主体为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023年2月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发布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案例五、四川省西昌市陈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案:明确根据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才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和“建住宅”是四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才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这四个核心要素对“占用土地”的内涵应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湿地法》规定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三定职能,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湿地;由此,非法占用林地、草原及湿地建房的查处职责应是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但是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2、67、78条等,从法律上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对宅基地管理、改革和执法监管职责。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条款明确指出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违法行为是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无论是否取得宅基地审批,无论占用的是何种用途土地,均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相对《森林法》、《草原法》、《湿地法》的规定来说是特别法条和一般法条的关系;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林地、草原和湿地建住宅的,其执法职责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而不能是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综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是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责;这里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和湿地。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农法发〔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了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指导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工作部署,我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6个案例,作为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现予印发,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2日
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五、四川省西昌市陈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案
【案情摘要】2021年10月,西昌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经久乡某村村民陈某某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西昌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陈某某正在修建房屋且不能提供宅基地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陈某某停止修建住宅。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陈某某新建房屋依法进行勘验测绘,并向西昌市公安局、经久乡人民政府、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分别就当事人的农村村民身份、新建住宅用地审批情况以及占地类型展开核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为经久乡某村村民,其在本人已按标准在本村取得宅基地的条件下,将已去世父母的老宅拆除,未经批准在原址新建两层砖结构住宅,非法占用宅基地57.96平方米。
【处理结果】西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限期当事人15天内自行拆除新建两层砖结构住宅,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57.96平方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西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
【指导意义】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由自然资源部承担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职能划转到农业农村部。根据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才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本案中,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宅基地执法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紧紧围绕“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和“建住宅”四个核心要素进行调查取证。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分别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勘验测绘的基础上,商请户籍管理机关、宅基地审批机关、土地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形成了完整、准确、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存在。本案从发现违法线索、完善证据链条、作出行政处罚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全过程,对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宅基地违法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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