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德宏发生一件令人无语的事。40岁女子与情人在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被丈夫发现后。女子杨某为了掩盖其出轨事实,竟然向丈夫谎称被情人施某“强奸”。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杨某还若有其事地到公安机关报案。
在警方的询问过程中,杨某仍然立场坚定地声称被施某”强奸”了。2020年7月28日,警方对施某立案侦查。7月31日,施某被刑拘。8月4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天,施某被释放。目前,杨某因诬告陷害罪已被检方起诉。(来源:12309)
以案说法:
1、无论是丈夫或是妻子,对家庭婚姻的忠诚是应尽的义务。本案40岁的杨某显然没能做到。不仅如此,其为了“自保”推情人进监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应当严惩。
2、和大家重申一下,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才构成强奸罪,即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真实意志是非自愿的。如果女方事后,才说不自愿的,并不构成强奸。举两个例子:
1、张三与小花约定开房发生性关系,事后,小花觉得太吃亏、后悔了,于是报警。
2、小花与张三分手后,为了报复张三,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被张三“强奸”。
以上两种情形,都是小花自愿后再反悔的,故不构成强奸。同理,本案杨某是自愿后,为了不想让丈夫知道其出轨事实,而谎称当时是“不自愿”的,施某自然也不构成犯罪。
3、为什么有人报假警只是治安处罚,而本案构成犯罪?
如果报假警后,能够自愿如实陈述事实,而不坚称被“强奸”的,那么警方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谎报警情的,进行处罚。当然,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批评教育后,予以释放。但如果拒不如实陈述,而且诬告陷害对方的,那么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揑造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刑事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最后,杨某的行为是背叛婚姻的表现,其丈夫也可据此在离婚时,要求妻子予以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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