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7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舒嘉丽(福建)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9号
舒嘉丽(福建)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
舒嘉丽(福建)日化有限公司
91350681727936010F
曾智丽
舒嘉丽(福建)日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布朗天使婴儿艾叶洗发沐浴露(批号为2022010801)经检验检出检出甲基异噻唑啉酮为0.02%,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理如下:
1、没收召回涉案产品101瓶;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50.8元并处罚款38000元。
罚没款共计39450.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2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00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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