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张女士买了一套房,却忘了28年,等想起去看房子时,却发现价值600万的房子被人侵占了,现住户称:房子是他们买来的,不是撬锁进入的,父亲因此事被气住院。
张女士28年前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付完房款,还没有办房产证。张女士就因为工作被调到上海,再后来张女士又去别的地方工作了,去之前依然没有时间办房产证。
但是张女士认为,房子是已经买下来了,那么房子就是自己的,就算放到烂也不会属于他人的。可让她没想到的是,等她回来之后,想起这套房子时,已经过去了28年,并且去看房子时,房子已经有人居住了。
当时张女士想起自己这套房子时,就和自己的家人一起去看房子,当时看到房子有人在居住,他们很惊讶,而现住户也很惊讶。
现住户称:这套房子是他的父亲买的,现在父亲知道房子另属他人之后,现在问起这件事情,他也说不清楚了。
所以他也不知道当时这套房子是多少钱买的,谁卖给他父亲的,他也不清楚。
因为他父亲说当时要办房产证的时候,卖房的人失联了,所以如果说房子是另属他人的,那么他的父亲也是受害者。
但是有知情的邻居却说,他们是撬锁进去的。可是现房主却反驳,问邻居是否有亲眼看见他们撬锁进去,如果有的话就提供证据。
现住户表示,一个陌生人谁也不会无缘无故地带着全家人住进别人的房子。现在面对张女士,一家人过来要房子,现住户也要求张女士出示房产证。
可是张女士一家也无法出示房产证。但是张女士一家人可以找到当时的原房主,可以找到原来帮忙设计房子装修的设计师以及装修工程师。并且他们有原始的房子买卖协议,有卖房人收据房款的手写记录。
所以张女士一家要求现住户搬出去,如果不搬出去,等房产证办下来将会起诉现住户。但是现住户要求他们的证件下来之后再处理此事。
然而过了不久,现住户就联系了张女士一家,承认房子是张女士的,他们只是被骗了。
因为当时签了房子买卖协议之后,然后交了20万房款后,父亲也让卖房人赶紧办过户手续。
但是卖房人说不急,等把水电处理好先住进去再说,谁知道住进去之后卖房人就失联了,所以才导致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现在想起来才明白他们被骗了。
所以现住户跟张女士一家说,他们已经花了20万,并且也装修好了,虽然房子现在不属于自己的了,但是装修也也房子升值了,价值也有600万,因此要求张女士一家赔偿20万的装修费。
面对现住户的要求,张女士一家自然不答应。他们表示如果要求补偿20万的装修费,那么他们就会追究这20年的租房费用,并且还会追究现住户非法侵占他人住宅的法律责任。
张女士和现住户都没有房产证,双方都说房子是自己买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房子应该是谁的?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一、 张女士28年前买下这套房子,没有办房产证,但是已经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就能证明,张女士已经付了房款,那么这套房子就不能再卖给别人。
房子买卖协议的作用就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的,是办理房产登记和交易手续的重要文件。
由于张女士可以找到当时的原房主作证,并且还有原房主手写收房款的记录,以及当时装修的设计师和工程师,他们都可以作证,证明张女士在28年前买下这套房子。
而现住户却找不到了把房子卖给他们的人,所以现住户无法证明,房子是通过合法途径买下来的,因此房子是属于张女士的,张女士依然可以利用手上现有的资料,办理房产证。
二、对于现住户占用张女士房子有两种情况。
1. 现住户的父亲买房确实被他人所骗了,那么卖房的人就涉嫌了诈骗,现住户可以追究卖房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当时买房的房款是20万,因此卖房人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20万属于数额巨大,所以卖房的人呃,诈骗行为将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如果现住户是非法侵入张女士家,那么现住户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如果现住户愿意配合张女士一家,他们不追究法律责任,那么现住户也不用支付这20年的房租,也不用被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这件事情之所以有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这件事提醒大家,买房之后,一定办理好各种手续。
大家认为现住户到底是买房被骗的,还是撬门住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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