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纪法指引综合自北京市监察法学会微信公众号、中国方正出版社等。
现行《监察官法》第六十条规定: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对该条规定,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释义中进行了解读,仅供参考:
本条是关于监察官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工资福利待遇制度涉及监察官的合法权益,是满足监察官生活需要、保证其安心工作的基础性制度。本法参考相关等级、衔级制度中规范工资福利待遇的通行做法,对监察官依法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作出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监察官的关心爱护。
第一,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工资”是监察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所获得的货币形式的收入,是保障监察官本人及其赡养抚养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条件。监察官的主体是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既包括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也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监察官应当根据其不同身份,实行国家规定的相应工资制度。
第二,监察官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监察官等级津贴”,是为体现监察官职业特点,与监察官担当的责任相匹配,根据监察官等级所对应发放的一种津贴。本法规定监察官等级津贴制度,体现了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的原则。在强化责任担当的同时,相应明确必要的权益和保障,是相关立法的通行做法。
第三,监察官享受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其他津贴”,是指监察官等级津贴以外的津贴。比如,《公务员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补贴”,是指国家规定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补助等。“奖金”主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奖励性工资。比如,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保险”,主要是指监察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公务员法》第83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简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福利待遇”,主要包括福利费用、交通补贴、年休假、探亲假等。《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四,监察官等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监察官的工资制度,根据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分别已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监察官等级津贴制度是随监察官等级制度而提出的新制度,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在深入调研、统筹考虑的基础上作出规定并规范执行。
现行《监察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本条是关于监察官制度的规定。对该条规定,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进行了解读,仅供参考: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建立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党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确的一项政治任务, 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过程中,多次对监察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系列重要论述,为构建监察官制度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树立了行动指南。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态度鲜明,多次对构建监察官制度作出明确指示。监察法的规定落实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为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确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监察官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权责对等。要依据监察法的基本规定,立足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在吸收国(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体系,对监察官履职的政治、道德、廉洁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有利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依法履职尽责,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贡献力量,这也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织制度创新,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为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具体制度赋予法律依据。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把重音落在从严建设队伍上。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其具体依据是法律还是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监察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这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由有关机关进行决策。
监察机关有无必要和司法机关一样进行员额制或是类似的职业化改革呢?
监察机关有必要和司法机关一样进行类似的职业化改革,理由如下: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划归监察机关之后,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具有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类似的特征,譬如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也具有独立性,监察官与法官、检察官相类似,都负有客观公正义务。如此种种决定了监察官与法官、检察官具有相似的职业性。二是这种相似的职业性尤其表现在监察官除了必须具备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要尤其熟悉《刑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领域的法律,这决定了监察这门职业具有一定的门槛。三是数年前,国家已将司法考试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逐步扩大,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这种趋势表明对相关行业的法律职业化要求逐步加强。在这种背景下,与法官、检察官具有职业相似性的监察官,也应进行类似的职业化。
至于监察机关是否要进行员额制,也许还要进一步研究近年来的监察工作实践方可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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