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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已正式实施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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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7日讯2月7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

《条例》于2022年10月27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2月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主要涉及部门职责、停车管理基本原则、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管理与服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泰安市停车管理遵循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强调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单位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

《条例》确定泰安市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的原则,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该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以及广场、操场、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增建停车设施,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确定方式,明确了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另外,对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落客区和新建住宅小区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明确了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停车场的建设规范,并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规范管理进行了明确。

《条例》第三章对停车管理与服务作了规定,明确了停车设施的投资运营模式、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标准,以及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和设置单位设置停车设施时应当提报的相关材料。规定泰安市采取市场化等方式建设统一的智慧停车平台,提高停车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同时明确了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和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非机动车禁止停放区域。另外,条例规定本市倡导停车设施错时共享,明确了免费停放车辆的情形和时段,体现了人性化的设计。

《条例》对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或者擅自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区域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占用道路以外的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的行为,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的行为,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做好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是解决“停车乱、停车难”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良性发展的重要途径,《条例》的正式实施将极大提升广大市民群众地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闪电新闻记者 张天成 通讯员 王馨蕾 王雪 泰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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