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某小区的业主们花几百万买的房子,不到三年因房价涨了一翻,房企要强行把房子收回去,但是业主们买房的钱不退,并且贴出公告要求限期搬离,遭到业主拒绝后,来了一批强壮的人直接把整个小区各个出口围起来,让业主有家不能回。
据业主们介绍,三年前他们买房子的时候,这里的房子还是每平米七八千的价格,而三年后房价涨得厉害,房价每平米已经涨到了两万多。
这时候房企的人出现了,表示要把小区的房子全部收回去,可奇怪的是他们还很嚣张,就连业主们买房的钱都不退,并且在小区各个地方贴出公告要求限期搬离,还要求把房子恢复原样,否则后果自负。
然而业主们怎么能甘心,自己花几百万买的房子,而且已经住了三年,哪能叫搬离就搬离。他们觉得对方就是见房价涨了,想低价回收再高价卖出,于是他们集体拒绝搬离。
但房企既然想要把房子收回来,就已经做好把业主赶出去的准备。见他们不搬离,干脆就用铁皮把小区出入口拦住,不允许居民进入房子。
看到如此嚣张的行为,业主们决定曝光他们,于是找来了帮忙员。
而对方解释,他们并不像业主们所说的,见房价涨就回收房子,称他们不是见利忘义的人,是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收到一分业主买房的钱。
他们说卖房子的不是他们,而是他们合作的一个公司,这个公司伪造他们的章,偷偷把房子卖出去,而钱也是这个公司收的,他们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这么做,房子是他们的,收回来没有错。
同时对方表示,房子虽然卖了三年,但是业主们并没有取得房产证 ,不完全是房子的主人,房子就不算完全交接成功。业主们不应该跟他们闹,应该起诉卖房子给他们的那个公司,称目前他们也正在和这个公司打官司。
而业主们却说他们之所以没有房产证是因为房企一直拖着 ,其实他们交房已经算交接完成了,因为双方已经签了合同。他们表示既然双方已经签了合同,章也是房企的,至于这章的来源他们可管不了。
业主们觉得房企和卖房公司的纠纷不应该影响到他们,现在有家不能回,房企的行为太过分了,而帮忙员为了业主的利益把房企围小区的行为报给监管部门,后来小区的铁皮被拆除,但房子的归属问题纠纷并没有解决。
房企要强行把业主们买的房子收回来,他们的行为合法吗?
一、据房企所说房子并不是他们卖的,而是其合伙公司伪造他们的公章和业主们签的合同,而且房子的钱他们也没有收到一分,意思就是说房企根本就没有和业主签订卖房合同,也没有把房子卖给业主,其实房子还是房企的,业主和房企合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伙公司伪造公章和业主们签订合同,这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房企作为房子的所有者,房子被合伙人卖掉,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业主签订的买房合同无效,房子所有权仍然属于房企的,其要把房子收回来合理合法。
二、房企要求收回房子的同时,要求业主把房子恢复原样,其行为合理吗?
业主虽然签订了买卖房子的合同,但是并不是和房子所有者房企签订的,业主买房被骗了,但是这是业主和卖房给他们的公司之间的纠纷,和房企没有关系,房子还是属于房企的,其要求其搬出去合理 。
同时因业主们在房子居住了三年,对房子肯定造成一定的损失,房企要求恢复原样,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实际上业主被告知他们买房被欺骗了,在房子所有者要求搬离拒绝的情况下属于非法侵占。
而不动产被非法侵占的,属于侵权的行为,被侵占所有者可以要求侵占人还返不动产,并且恢复不动产的原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业主们虽然把房子卖了,但是他们签订的合同侵犯了房企的利益,卖房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房企要求他们恢复房子原样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业主们所受到的损失就需要向卖房给他们的公司讨要。
在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特别是像房子这些价值大的不动产,一定要慎重选择,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买房三年后房价涨了才知道被骗了,房子所有者要求搬离并且恢复原样,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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