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崇伟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前段时间有位男士来咨询我们,说他离婚后发现婚内生育的孩子不是他亲生的,多年来支付的抚养费能否追回?我们答复说:可以,不仅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文将结合真实案例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及实践操作。
案例
原告金某1和被告费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3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生育婚生子金某2。2019年10月11日,被告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原告考虑到儿子年幼,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便驳回了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来,原告在2020年3月初偶然间得知金某2可能非其亲生,于是在2020年3月内,分别向两家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有无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但两家司法鉴定所最终均出具的“排除金某1是金某2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意见,即金某2非原告的亲生儿子。对此,金某1将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且要求返还多年来孩子的抚养费用、分娩生产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查,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原告金某1与被告费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费某赔偿原告金某1支出的抚养费共81000元(抚养费自孩子出生时起算,金额参照双方实际收入以及孩子支出计算);赔偿原告金某1支出的分娩生产费、医疗费、教育费7981.6元;赔偿原告金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亲子关系被否认后,子女便丧失了婚生资格,原“亲生父亲”对子女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即消失,此前的抚养关系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结合上述案例,受欺诈方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1、非亲生子女自出生后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用应结合抚养孩子的日常生活消费、教育及医疗支出,以汇总后的数额返还一半。如无法统计,双方可协商按月均支出金额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配偶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文案例中被告费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夫妻应互负忠实的义务,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属于重大过错情形,对原告金某1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金某1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欺诈方生育时的分娩生产费、住院护理费等;
4、受欺诈方因亲子鉴定支出的合理费用;
5、因非亲生子女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综上,如对方违背夫妻应相互忠实的义务,隐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受欺诈方可向对方主张返还抚养孩子的费用,还可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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