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张先生自建了一栋8层楼房,刘女士以每月600元的价格租住了张先生7楼的一间房子。刘女士出门时一不小心在楼道里摔了一跤后向张先生索赔105899元。刘女士称:在你的房子里摔的你就得负责。
张先生看准了出租房子的机会,就盖了一栋8层小楼,每层楼又分成几个房间用于出租。
刘女士看中了张先生家房子租金便宜,交通也算便利,于是租了他家7楼的一间房子。
不久后,张先生要对7楼的房间进行装修,就和刘女士商议让她先搬到8楼的一间房子,等装修好了她再搬回来。刘女士也爽快答应了。
张先生除了装修房间内部,他还计划将楼梯扶手等全部换新,于是7楼通往8楼的扶手被拆掉了。
一日,刘女士刚出房门准备上班,脚下突然滑一下后踏空,因为扶手被拆也没有可抓取着力的地方,她一下子从8楼滚到了7楼。
这一下子摔得不轻,刘女士全身多处受伤,为此花了好几万。
刘女士起诉了房东张先生,要求张先生赔偿她各项费用一共105899元。
刘女士认为这次她摔倒主要是因为张先生装修引起的,如果张先生不拆除扶手,当时她就可以抓住扶梯,也就不会摔下来,张先生应该对她负责。
张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说自己装修刘女士是知道的,既然告诉过她,她做为一个成年人,就应该有预见危险的能力,自己没踩稳摔倒了怎么能怪自己呢?
两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让谁。
这件事中,刘女士摔倒责任到底在谁?张先生对此是否应该负责?
1、事发当时,张先生家房子7楼到8楼因为装修拆除了扶手,楼梯两侧全部是墙壁,跨步高度约17厘米,跨步宽度约19厘米,步阶窄到只能容下一个成年人脚长的一半。
具体来说就是,一个成年人踩在一级阶梯上,这一级阶梯放不下一只成年人的脚,有一半是悬空的。
刘女士说,张先生家的房子建的不合规,哪有楼梯建的那么窄那么陡的,原本上下楼就很不容易,现在他还将扶手拆除了,自己就是因为这些原因才摔下来的。
用于出租的住宅楼,楼梯踏步宽度不应该小于26厘米,高度不能大于17.5厘米。
张先生家的楼梯高度达标,但是宽度只有19厘米,明显是不合规的。因此可以推断,刘女士摔倒和楼梯建造不合规是有必然关系的。
2、《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刘女士租住在张先生的房子里,张先生做为房子的所有人,他理应对房子起到监督管理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张先生拆除楼梯扶手之前虽然告知过刘女士,但是他应当预见拆除后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并且当时楼道里并没有设置警示牌,张先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并且,刘女士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张先生拆掉了扶手,因此,张先生应当为刘女士摔跤一事负责。
3、刘女士做为一个成年人,理应有基本的判断能力,7楼到8楼的楼梯本来就又窄又陡,刘女士住了那么久应该有清晰的认知。
做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刘女士理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在张先生已经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她依然在楼道里摔跤,这与她本人不够小心也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这件事中刘女士自身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后判定:做为管理者,张先生所建房屋楼梯不符合标准,楼道里没扶手,且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醒标志。
因此认定张先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女士摔倒一事负主要责任,赔偿刘女士共计62919元。
事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但上诉请求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刘女士在租住的房子里摔了一跤,房东张先生被判赔六万多元,您认为到底是谁的责任更大呢?张先生应该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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