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称:我到老婆家过年,初一晚上我岳父请家族里亲戚吃饭。有人问是否还有酒,我就起身找酒,岳母告诉我酒的位置后,我进入到房屋内一楼楼梯口,发现没有白酒了,但看见一个玻璃瓶内放有褐红色的泡酒,我就将该泡酒当做招待酒水,用三个塑料矿泉水瓶倒了三瓶泡酒拿到吃饭处供客人饮用。酒倒来后,我们边吃饭边喝酒。刚开始喝泡酒时,她堂弟张某1说这泡酒有点锁脖子,当时包括我在内的几人均没有在意,仍然继续饮用。喝酒罢,8人(5个堂弟、2个叔叔、1个小舅子)均出现舌头发麻、呕吐、喘不上气,岳父走过来才发现该泡酒是不可内服的中草药泡酒,便将8个人送到医院洗胃。当天她叔叔因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七人经治疗后都恢复好转,医院报警后,仅将我抓获,不应该仅追究我一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后,我是公务员,工作就可能丢了,后经鉴定她叔叔是饮用不知名药酒致急性乌头碱中毒死亡。
解答:
1、关于你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你疏忽大意误将不可饮用的外用药酒拿给他人饮用,导致八名被害人不同程度乌头碱中毒,与你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你作为女婿到你妻子家中过年,并不了解该药酒的作用,你本应该过问你岳父该药酒是否可以饮用,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践中,通常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左右,缓刑二年左右。
2、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意味着只要被判处刑罚,不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金等较轻刑罚,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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