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创新发展跨域诉讼服务理念,不断拓展延伸跨域诉讼服务举措,近日,福建法院正式运行“全域+异地+在线”刑事案款跨域便民缴纳系统,在全省区域内实现刑事案款异地可查询、线上可办理,既方便了刑事案款缴交义务人及其委托人缴纳财产性判项款项,也有利于提升法院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效率。
全省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财产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作为刑罚中的附加刑,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财产刑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追缴一定数额的罚金或强行没收其财产的刑事法律活动,也是以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执行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司法活动。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主要包括了罪犯应当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罚金、没收财产,处置赃款赃物等判项,并在执行过程中对涉财产性的判项和所缴纳的款项进行甄别、分配。这些款项能否及时缴纳到位、缴纳后能否及时分配到位,不仅事关刑事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事关刑事案件受害人、民事赔偿当事人和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福建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财产刑执行工作,严格审查财产刑履行情况,从刑事案件审理裁判到财产刑案件立案执行,特别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注重财产刑执行与自由刑执行的衔接联动,较好推动了刑事裁判涉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工作。
2017年3月,省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对执行财产性判项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作出了细化规定。
近年来,各地法院结合实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新,积累了财产性判项缴纳执行工作的经验做法。
福州中院
于2019年5月制定《协助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工作规定》,对在本地区监狱服刑的罪犯,其家属可在福州中院缴纳上缴国库类财产刑,并简化了流程程序,方便了罪犯家属缴纳款项,截至2022年9月,福州中院共办理财产刑跨域执行案件1443件,共收到案款人民币2098.74万元。
龙岩中院
与闽西监狱、龙岩监狱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规范罪犯履行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的衔接工作机制(试行)》,在全省首创对生效裁判中具有财产性判项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服刑人员实行“一人一户”机制,罪犯及其家属可以通过龙岩中院微信公众号交款或到银行转账,即可办理缴款手续,截至2022年11月,共办理款项554笔,收到减刑假释案款人民币447.62万余元。
宁德中院
于2021年3月制定《财产性判项便民缴纳工作制度(试行)》,在全市法院推行刑事财产性判项便民缴纳机制,对原一审法院为本市辖区法院或辖区外法院作出区分,采用不同缴款方式,实现了财产性判项缴纳跨区域远程办理和跨层级联动办理,截至2022年12月上旬,已收到异地罚金人民币331.30万余元,赔偿金人民币148.26万余元。
依法履行财产性判项是罪犯的义务,必须按照生效裁判及时全面履行。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财产刑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罪犯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往往委托亲属代为履行。
而这些受托人常因对缴款程序、缴什么款项、缴多少款项、如何缴交,以及缴向何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等不熟悉,加上要到异地的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办理手续,存在来回奔波、异地缴款等造成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的主动性。
同时,由于刑事案件涉财产性判项种类较多,各地法院缴款信息尚未实现实时共享,也造成财产刑执行案款甄别难、发放难等问题。综上,亟需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个统一的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平台,切实打通财产刑执行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全域+异地+在线”刑事案款
跨域便民缴纳工作平台的主要特点
2021年,福建法院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获评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这是我省首创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一项重大改革,具有标杆性意义,被载入中国司法史册。“全域+异地+在线”刑事案款跨域便民缴纳工作平台,是我省法院创新发展跨域服务理念,把跨域诉讼服务工作从立案、审判、送达、民事执行全流程便民服务,向刑罚执行环节和领域拓展延伸的又一便民利民服务的重要举措。
该平台的主要特点有三个方面:
可实现全域查询刑事案款信息。刑事案件生效后,法院即可一键生成《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履行告知书》,随案送达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及其委托人可就近在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查询刑事案款信息,下载获取《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履行告知书》,或通过电话询问查询相关信息。《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履行告知书》载明了相关案件应履行的财产性判项的种类、金额,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收款账号,以及联系人信息等,便于缴款义务人缴交相关款项,有效解决了“查询信息难”的问题。
可实现异地缴款。该平台通过信息技术赋能,实现了全省各级法院跨区域跨层级联动办理缴款功能。缴款义务人或其委托人可以通过手机银行、银行网点操作缴款程序,并可针对多次少量缴款情况,实时动态更新缴款进度,便于随时缴款,平台将自动向缴款义务人或其委托人预留的手机号码推送电子票据信息,并可下载电子票据,方便保存和提交,无需再到原一审法院缴款,有效解决了“异地缴款难”和“来回奔波累”的问题。
可实现法院与监狱数据共享。通过法院与监狱信息系统对接、建立电子票据互认机制,对缴款义务人或其委托人提供的电子票据,由监狱系统核验确认即可,无需法院再次盖章确认,并通过福建政法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法院与监狱刑事案款及票据的数据共享,有效解决法院与监狱之间办理减刑假释“流程繁琐”的问题。
为了确保这一平台在全省法院有序高效运行,省法院专门制定下发了《福建法院刑事案款(财产性判项)跨域便民缴纳系统操作管理暂行规定》,从工作规范、流程操作、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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