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林先生在婚宴上订了15桌宴席,一桌4388元。由于来了14桌人,店家说可以婚宴后再来就餐剩下的一桌,可没想到等他们过来后,龙虾,青蟹,石虎斑这三个菜没有了。店家表示:这三道菜不能吃了。
林先生为了给妻子一个浪漫的婚礼,于是他订了一个环境很好的大酒店,为了婚礼更热闹,让亲朋好友们吃好喝好。林先生更是订了4388元一桌的酒席,当时他是订了15桌备一桌。
很快婚礼的那一天到来了,婚礼的现场果然布置得很浪漫,林先生和新娘都很开心。而宾客们也陆陆续续过来了,他们坐满了14桌,剩下一桌并没有人坐。于是林先生告诉店家剩下一桌先不上菜,然后在上菜之后,他们便举行了难忘的婚礼。
婚礼结束之后,店家告诉林先生,备的那一桌费用可以退回给林先生,但是订的剩下一桌不能退,但可以后面带亲朋好友过来就餐。林先生觉得店家的做法也合理,于是答应了。
但是结婚之后,由于各种事情还要再忙,所以过了五六天,林先生才想起这一桌酒席的事情。于是他带了九个亲朋好友过来准备就餐。
然而等他带人过来之后,店家却告诉他,剩下的这一桌酒席,其中小龙虾,青蟹,老虎斑这三个菜品不能上,因为这些都是海鲜,都是结婚当天准备新鲜的,放到现在已经不能食用了。
并且店家告诉林先生,现在过来就餐是九个人,剩下的菜也足够他们吃。可是林先生听了店家的话之后,却不能接受。
他觉得这么大一个酒店,即使当天已经准备好了这些海鲜,他们也可以冷冻起来,也可以在别的客人需要这些食材时做给别的客人吃。
现在他们过来就餐,就算是冷冻的也应该提供给他们。因此对于店家说不能上这三道菜,林先生无法接受。
然而店家告诉林先生,他说由于这些食材是当天准备的,超过三天是不能食用的。并且店家还告诉林先生,他们已经在婚礼结束的当天,告诉了林先生和新娘的一个长辈,剩下的一桌要在三天之内过来吃。
而那位长辈也答应了,过一天再来吃,然而现在过了六天,林先生才带人过来,所以这三道菜是不能上的。
对于店家的解释,林先生问店家是否有聊天记录,店家表示有。可是林先生要求他提供聊天记录时,他们又表示不能提供。
因此林先生对此事很不满意,依然要求店家按菜单上菜,可遭到了店家的拒绝。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找来调解员。
可是面对他们的到来,店家依然是表示,三天之内过来吃可以按原菜单上,三天之后这三个菜就不能上,对此林先生表示要维权到底。
定了14桌酒席,剩一桌,从法律角度来说,林先生是否要求店家按菜单上菜?
一、 林先生定了15桌备一桌的酒席,因此他与店家便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各自履行义务。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按照约定,林先生应当履行支付的义务,把店家应该在婚礼当天准备好15桌的菜品,剩下一桌的菜品可以备好,如果没有食用,应当退还这一桌的费用。
二、 结婚当天定好的15桌,只是来了14桌,剩下一桌确实是不能退的,但是双方已经约定好可以在婚礼后带人过来就餐,这样也是可以的。
《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由于双方已经约定好,在婚礼后过来就餐,那么在林先生过来就餐时,店家就应当提供约定好的菜品。
三、 婚礼后林先生带亲朋好友过来就餐时,店家却告知龙虾,青蟹,老虎班这三个菜品不能上,并且表示,已经跟一位长辈说过,要三天之内过来就餐,而林先生过了六天才过来就餐,这是否算违约行为?
《民典法》第577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和店家构成合同关系的是林先生,当时店家并没有通知林先生本人,所以林先生对于后面的约定是不知情的。
因此店家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现在他们却不能上龙虾,青蟹,石虎班这三个菜品,这属于店家的违约行为。
林先生可以要求店家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而店家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在林先生不愿意再就餐的情况下,退还了这一桌的费用。
店家之所以要退还费用,是因为已经约定好的菜品,由于在就餐时间上却没有通知到林先生本人,因此他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桌菜品,大家认为龙虾,青蟹,石虎班是否可以不上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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