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还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企业能否以员工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为由,解除相关合同呢?比如公司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以商业贿赂手段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实经办人员中饱私囊签订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内外勾结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北京一家公司为了升级企业的网络系统,与供应商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书,总价120多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采购合同中设备的价格比其他公司报价高出30%以上,通过对经办人调查,认定经办人接受商业贿赂签订合同,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设备款,并起诉要求设备供应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43万元,返还已付设备款37万元。供应商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设备款86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存在商业贿赂,解除合同的说法呢?
2019年8月25日,YD集团作为甲方(买方),BM公司作为乙方(卖方),双方签订《集团总部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一期)设备采购合同书》。
合同约定YD集团向BM公司采购接入交换机、网络核心交换机、视频会议系统专线路由器、网络交换机光纤模块配件、网络配件及工具、网络软件授权、互联网出口防火墙、网络链路负载均衡设备、视频会议专网防火墙等设备,该条还约定了各种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价和合计价款;协议书第3.1条约定,本合同含税总价为1239000元,税率为13%。
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保函和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预付款371700元(即合同总价的30%);……验收合格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5%即805350元,且合同预付款自动转成合同设备款;合同总价的5%,即6195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正常运行一年,确保无质量问题或卖方完全履行质保义务后,……向卖方支付(无息)质量保证金。……。
合同书第12.8条约定,卖方应保证其有关人员了解买方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不得以商业贿赂(合同价格高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参考价格20%以上的,视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买方除有权追回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外,卖方承诺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赔偿金,同时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020年1月20日,YD集团的孙某某签署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注明本次项目历时一个月,完成了设备清点、安装调试、资料移交、现场培训、割接及业务测试等工作,经验收组验收,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要求,系统运行正常,满足合同的各项条款,经验收小组认真讨论,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BM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YD集团支付BM公司合同尾款867300元。
YD公司向法院反诉,要求解除《总部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一期)设备采购合同书》,BM公司给付YD集团违约金371700元,BM公司赔偿YD集团损失433650元,BM公司返还YD集团已经支付的货款371700元。
YD集团称在涉案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为获取不合理的高额利润,BM公司的信创事业部总经理李某某行贿YD集团的合同负责人孙某某2000元,双方恶意串通、损害YD集团利益;经过YD集团询价,涉案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高出一般参考价格35%,造成YD集团损失433650元。BM公司对YD集团的说法和证据都不认可。
法院认为,根据YD集团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主张的BM公司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情形存在。根据BM公司提交的“到货签收单”、验收报告、原厂服务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BM公司已完成其交货义务,BM公司所交付的货物已经过YD集团的验收,YD集团就其所述涉案设备存在故障、培训等未完全解决,未处理软件升级等问题并未提交具体确切的证据证实。
BM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YD集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现BM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YD集团的反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YD公司支付BM公司货款867300元,并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驳回BM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YD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YD公司坚持主张BM公司违反廉洁协议,要求二审改判支持YD集团反诉请求。依据协议书约定,BM公司员工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或合同价格高于同品牌同型号一般参考价格20%以上的,均视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赔偿YD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且YD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合同。BM公司员工李某某曾贿赂YD公司的协议书负责人孙某某。
YD公司提交了BM公司信创事业部总经理李某某向YD集团项目负责人孙某某转账2000元的记录、YD集团对孙某某进行审计过程的录音资料及其文字整理资料、孙某某的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李某某向孙某某进行商业贿赂的事实。YD公司提交“北京某宸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单、上海某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的报价单、南宁市政府深信服防火墙结果公告”查询打印件等证据用以佐证合同约定价格高于一般参考价35%。
二审法院认为,YD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BM公司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也无法证明提供的设备非原装设备,现BM公司所交付的货物已经YD集团的验收并实际使用,YD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没有支持YD公司要求BM公司支付廉洁违约金及损失、返还已支付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维持。2023年1月12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YD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YD集团负责人孙某某承认收BM公司2000元,为何法院认定不构成商业贿赂呢?从证据上说是孙某某单方承认收到BM公司李某某2000元,并没有得到李某某的认可。其次,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行贿和受贿数额2000元不足以证实其违法性,或者说达不到追究违法责任的标准。就像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案起点是5000元,低于5000元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北京2000元能干什么?120万元的合同,经办人收2000元出卖公司利益太没有说服力,非常人所为。
即便是收到李某某2000元,是否为BM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才是判断商业贿赂成立的关键。YD集团提供的其他公司招标报价单低于BM公司的价格,这并不能证实BM公司的价格不合理。众所周知,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压低商品和服务报价是常见现象,不能以不同企业招投标过程中的报价作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参考标准。所以,法院没有认可YD集团关于BM公司合同价格高于参考价格35%的说法。YD集团是以孙某某收BM公司李某某2000元,来说明BM公司合同价格高于参考价格35%,但是,参考价格的确定却没有公认的标准。
还有一个比较尴尬的现实是YD集团在使用BM公司提供的设备,并验收合格。在这样的情况下,YD集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BM公司返还已付37万元预付款有点说不过去。这就好比一个人买辆车开了1-2年没有付款,销售商要求付款时,这时候提出车价太高不买了退车。也就是说YD集团没有在收到设备的第一时间就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合同。不能说用了1-2年后,YD集团提出价格太高有商业贿赂行为,解除合同,BM公司赔偿违约金。价格高不是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商业贿赂只有在有关人员受到法律惩罚时,才能作为违法事实和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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