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女子的母亲买了一斤草莓,回家后女子觉得重量不对,复称只有半斤,女子去摊位讨要说法。遭到店家的拒绝:删视频才可以退钱。
女子称,当时她母亲觉得草莓看着很是新鲜可口,就买了一斤。回家以后,她看着分量不足,再掂量了一下,感觉也不够一斤。随后她用家中秤称量了,发现只有半斤。
于是她带着母亲去摊主那里讨要说法,摊主放到她的秤上显示是一斤。摊主又给他们加到了600克。
女子掂量了一下觉得还是不够,拿着自带的秤又称了,显示了只有七两。于是她将此记录下来去找摊主理论。
摊主拒不承认,女子要求退钱,摊主又说,删了手头上的证据才可以退钱。
女子也不愿意,就报了警,同时也投诉至市监局。
她想给大家提个醒,避免大家遇到这种行为,就将这一幕发了出去。
这件事很快就引起了关注,有人认为这就是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
一、摊主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消费者?
缺斤少两的行为属于违背了诚信原则,是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意思,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首先,摊主的秤是缺斤少两的,符合第1点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是欺诈行为。
其次,经营要诚信,要明码标价。摊主使用缺斤少两的秤,就是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自己买到了一斤的草莓,其实并不足一斤。符合第2点,故意误导消费者。
最后,明知不可以缺斤少两,摊主还是这么做了。符合第3点,故意造成缺斤少两。
综上所述,该摊主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该摊主的行为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1、摊主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
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②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摊主这种缺斤少两的行为,是让消费者花多的钱买到不足量的草莓,这种行为不能称为公平交易,所以摊主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摊主还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女子和其母亲要求退钱,而摊主声称,必须删除证据才能退钱。明显是强迫消费者,提出了不合理的条件。因此摊主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摊主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或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摊主私自采用缺斤少两的秤,明显该女子的母亲是不知情的。而且大多数消费者并不能很好的辨认称量的东西是否足量。
因此很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就拿回家。所以该摊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女子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也就是说,女子可以要求摊主赔偿买草莓的损失,依照买草莓的价格,给予3倍赔偿。
目前女子已经向市监局投诉,市监局表示一定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交代和解释。
如果您遇到此事,您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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