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资人反馈,光大信托的善益系列全线亏损。善益系列投资管理团队披露,善益目前持仓分为结构化合约及股票两大类,其中结构化合约分为雪球、指数增强、看涨期权三大类。股票分为增发股票、跌破增发价股票两大类。雪球产品总计投资17只,仓位占比60.03%。
问题1:什么是雪球产品?
雪球产品是一种金融衍生品。购买雪球产品,相当于卖出(带有触发条件的)看跌期权。卖出看跌期权的意思,以一个例子简化,雪球产品的投资者将股票以100元价格强卖的权利卖给了交易对手,由交易对手支付投资者权利金3元。到了约定时间,只要股票价格没有从100元跌破80元,则投资者可以赚取权利金3元,但如果届时股票从100元跌破了80元,比如跌到了2元,交易对手有权以100元的价格将2元的股票强卖给投资者。因此,买入看跌期权的人,股价跌的越多,就赚的越多(2元买入股票100元强行卖出);卖出看跌期权的人,股价跌的越多,就亏的越多(以100元被迫买入了价值2元的股票)。当股票大幅上涨的时候,交易对手可以获取股票收益,而投资者只能获取固定的权利金3元。本质上,雪球产品的投资者是在赌股票价格不会大幅下跌到一定程度,只要这个事件不发生,投资者就会有稳定的权利金收益。
问题2:雪球产品的核心风险是?
上面提到购买雪球产品相当于卖出(带有触发条件的)看跌期权。那这里的触发条件是什么?如果100元没有跌破80元,投资者可以赚取权利金3元。此处的80元,就是敲入价(生效触发条件)。当股票大幅上涨,超过120元时,投资者也可以赚取权利金。此处的120元,是敲出价(失效触发条件)。简单来说,当股票价格跌破敲入价,雪球产品的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损失,而当股票超过敲出价或者从未跌破敲入价,投资者可以赚取权利金。
从上述交易模式可知,雪球产品的核心风险是,如果雪球产品挂钩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的,投资者可能会因为期权爆仓而产生巨额亏损,而且这里的巨额亏损比买股票的风险更大。因为股票下跌了可以捂着不卖,捂着的股票还有上涨的机会。而期权的结算是当日结算,一旦爆仓投资者将立即产生本金的巨额损失(以100元的价格被迫购买2元的股票)。举个现实发生的例子,2018年,撰写畅销书《The Complete Guide to Option Selling》(卖期权完全指南)的华尔街大佬James Cordier,因卖空天然气期权而一夜爆仓,其管理的对冲基金共290名投资者共同亏损,之后这位大佬就发了一个视频,哽咽着向投资人道歉并解释了亏损的具体过程。
问题3:卖方机构应当如何正确的披露雪球产品的投资风险?
雪球产品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巨额亏损,但其可能被卖方机构包装成类固定收益产品,使金融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
(1)保证金还是本金?
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中,卖出期权是需要保证金的。如果股价下跌,交易对手会将股票强卖给投资者,因此投资者需要有保证金放在期权交易所,保证有钱赔给交易对手。在雪球产品上,这笔保证金被包装成了投资本金,但基于其保证金的性质,投资风险极大。
(2)权利金还是固定收益?
雪球产品投资者的核心收益是权利金,这笔固定的权利金可以用来支付投资者的收益,并且只要交易一直在进行,就一定会有源源不断的权利金入账,所以可以固定期限分配收益,犹如固收产品。甚至有些卖方机构的销售,还会将权利金的留存部分比作“安全垫”,误导客户雪球产品是旱涝保收的中低风险固定收益产品,但实质上,这点点权利金和整个产品可能面临的重大亏损相比,其实根本不值一提,因为雪球产品的权利金相对于投资人押在交易所的保证金比起来,比例很低,即便从其中留存一部分作为“安全垫”也根本无法对冲本金巨额亏损的风险。
(3)雪球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固收产品有何区别?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17条,产品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用大白话理解,就是如果某个产品符合下列因素之一的,该产品的风险很大。那么雪球产品符合几个因素呢,第17条一共列举了6个具体因素和1个兜底因素(其他因素),而在6个具体因素中,雪球产品至少符合4个:A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B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C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D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41条规定中明确,投资标的涉及衍生品的,系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产品。
资管领域的重磅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4条将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其第5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金融产品的投资,起投额度越高,一般风险越大(通过抬高起投门槛的方式排除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投资者)。因此,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资管产品的风险与权益类产品(例如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类似,大于混合类产品,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风险(例如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最低。
(4)卖方机构应当如何披露雪球产品的投资风险?
根据最高法院的《九民纪要》,卖方机构应当至少向金融消费者明确:(1)购买该金融产品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是多少?(2)该产品的投资方式、投资策略、投资标的、费用明细等产品细节。回到雪球产品的投资中,卖方机构应当通过书面和口头说明的方式,至少使得投资人能够正确理解雪球产品基于其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面临投资本金被全部平仓的损失和风险。反之,任何以“安全垫”或“类固定收益”等说辞进行销售的行为,显属未尽告知说明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
问题4:卖方机构未能正确披露雪球产品投资风险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卖方机构未尽告知说明义务的,应当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以产品收益作为计算利息的标准。
应越 律师(yingyue828305)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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