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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实操七条总结
一、总价合同是关键;二、施工内容全覆盖;三、按图施工不走样;四、所有调整甲方定;五、调整造价按约定;六、结算造价合同控;七、协商确定最终价。
作者 /
品茗科技造价软件事业部顾问冯遇奇
品茗科技造价软件事业部总工室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保障及规范管理办法的实施,住建部还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并且要求各地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平心而论,该管理办法,特别是总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都是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变化情况,在原有版本上的修订及补充,没有提出有指导作用及引领意义的新内容。
“加强合同管理,可以避免和化解工程造价争议及纠纷”
EPC项目,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具体到项目的工程造价方面,项目实施EPC方式,不仅可以使项目建设的综合成本节省,还能使项目的工程造价得到有效的控制,在项目施工阶段最大程度避免建设双方在项目工程造价(特别是造价结算)上的争议及纠纷。
根据笔者团队这些年来,对EPC项目建设开展的造价跟踪实践来看,工程造价中的纠纷,80%以上发生在项目施工阶段,即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已经确定,双方已经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开始施工以后。
因此,如何有效化解EPC项目建设的工程造价结算纠纷,只有在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前的时间段里,通过加强合同管理的方式来避免及化解。
“添加经三方共识的项目造价结算编制原则及办法”
在笔者跟踪的EPC项目中,凡是建设单位将总承包合同文本提供给我们,要求我们审核并发表意见的,我们都针对该项目的性质及特点,与项目的建设双方一起协商、讨论、交换意见,并在合同的补充协议部分,添加经三方形成共识的项目造价结算编制原则及办法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会因EPC项目的性质、规模、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关键点不外乎有这么几条,我这里对其梳理了一番,希望能为同业起到参考与借鉴作用(条文后附注释)。
一、该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本项目结算时,除了按建设单位要求,在中标工程量清单基础上,所做出的工程内容增加(或减少)造成的造价调整外,其他一律不予调整造价。
总价合同是相对于单价合同而言的,我们可以把总价合同理解为是固定总价合同,或合同包干价,即除了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所做的工程项目增、减发生的造价调整外,项目结算时,对项目的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而单价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据实结算(工程量根据实际完成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价,所有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是总承包单位最乐于接受的合同形式。EPC项目建设中的造价纠纷,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一条!
二、本项目的施工内容,已经包含完成经图审通过的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总价由勘察设计费和项目工程总造价两部分组成。工程总造价包含(且不限于)完成项目全部施工内容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措施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的费用。施工期间,除了遇有国家颁发的新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外,其他任何费用,一概不予调整。
这一条是对第一条的补充与强调,就是为了说明合同总价已经包含了项目建设中的所有施工内容,包括本次招标项目中设计施工图纸中有的,及施工图纸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其他建设内容。在合同中明确这一条很重要。
在我们跟踪的两个EPC项目中,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都没有基础及地下室施工的基坑支护内容,各投标方在投标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也没有针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于是,在项目签订合同开始施工后,纠纷就产生了。甲方认为,既然是设计、施工总承包,作为总包方应该考虑这一块,投标报价中没有包含,也不能说明合同总价中没有包含,我们执行的是总价合同。而总承包方自然不愿意承担在他们看来,是额外的、没有考虑的、应该由建设单位来承担的工程费用。
作为造价跟踪单位,处理此类问题很棘手,如果在合同中有针对此类问题的明确约定,就不会有纠纷发生。添加这一条,还有一个作用,就是政府的政策性调整仅适用于工程的人工费,其他的一概不调整。
三、总承包方承诺,项目严格按照通过图审的施工图施工,对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安装用主材、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等标准,都必须符合设计的标准及要求,并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样品(或做出样板),经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
规定这一条,就是为了防止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中,擅自降低设计标准,或不按投标价中的价格标准提供工程用主材、设备,甚至在施工中以劣充优、以低充高、擅自改变功能及型号。
四、经项目建设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在本项目建设中,只有甲方才能在总价合同范围内,对设计施工图内容(包括项目特征、施工工程量、设备的功能、型号等)进行变更或调整。未经建设单位许可(需出具正式的变更设计函件),总包方不得对设计施工图进行变更。但可以在甲方同意下进行优化设计,双方商定,对按优化设计图纸施工所节省的工程造价,项目双方按五五分成。
这条的意义很明确,也有针对性,就是不能让总承包方来掌控项目建设的标准及投资规模。因为他们是项目承包方,同时也是项目的设计方,如果不对总承包方进行约束,他们自然要做出许多有利于他们利益最大化的事来。
当然,优化设计、科学施工、节省建设成本的事可以多做,而加大施工成本,增加工程造价的事不能做。
五、对按建设单位要求,所作出的工程内容变更及调整涉及的综合单价,减少项目部分按投标合同价核减,增加项目部分,原投标合同价中有的,按投标综合单价执行;没有的,采用投标时执行的计价清单定额及相关依据,并按投标时的优惠费率进行下浮;清单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建设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的结算造价。
这条内容在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具体的规定,但实操性不够强,特别是对新增部分的工程造价,原投标报价中缺少相对应的综合单价可以参考,需要依据什么来进行工程量的计量与计价。且重新组价后,又怎样对工程造价进行优惠下浮,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补充协议里再陈述一遍,以方便实施。
六、本项目的建设双方,对项目工程的最终结算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总价合同范围内没有异议。并一致同意,项目的最终工程结算造价,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允许调整幅度。双方商定的结算造价编制原则:是在总价合同的基础上,依据本合同关于项目结算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结算造价。即最终结算价=合同总价+按合同规定所做的项目调整造价增、减后的净增造价。
注意一下,总价合同与合同总价的关系,总价合同是项目的结算模式及方法,合同总价是合同约定完成所有的施工内容所需要的工程造价。
在项目没有发生工程造价增、减调整,或增减调整后的净增值为零时,总价合同等于合同总价。通常情况下,总价合同会小于合同总价,因为在总价合同履行中,必然会发生造价调整,且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要高于总价合同。
所以,在某些EPC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合同中,总价合同有时也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当然,也可以称成固定总价合同(即结算造价就是合同总价,也称包干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无论发生任何情形,一律不予调整)。
只是,那样对建设双方的管理人员,及项目参与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跟踪单位)人员的素质及专业能力,会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造价跟踪单位的人员要求,不能仅局限于现场的算量计价,还要懂设计、熟悉施工流程、施工方案及BIM技术、会运用价值工程等。
在这条中,最关键的是规定了“项目的最终工程结算造价,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允许调整幅度”。
我们知道,此项允许的调整幅度是10%,即政府调整项目,结算价超过概算价(或预算合同价)10%的,对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要启动问责及追究机制的。10%的这条红线不能随意踩!而从现实中执行的效果来看,是差强人意的。所以,为了化解结算中的造价纠纷,需要对这点进行强调。
七、总承包方编制的项目造价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确定(也可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就是最终的供建设单位进行合同工程款拨付的结算造价。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可以将上述结算造价交由主管部门(或社会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审核(或审计),对于审核(或审计)单位,在送审结算造价基础上,依法合规做出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或审计)成果,建设双方必须接受。
现在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有点乱,特别是国有资本投资的项目,从项目招标概算价的编制(EPC项目招标时,施工图大都仍在设计中)、到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施工图预算、项目结算价的编制、项目结算价的评审(一审),到项目的结算审核(或审计,二审),过程繁琐且费时,让建设双方长期深陷其中,苦恼不已。
明确这一条,就是为建设双方排除干扰,让建设双方拥有项目的结算造价决定权,总承包单位编制结算,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可以委托给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就是最终的供建设单位进行合同项目工程款拨付的结算造价。
其他单位所作出的工程造价结论,权当项目管理的程序需要,可以供项目管理部门参考使用,但不影响建设双方基于合同原则,协商确定的工程结算造价。
有些EPC项目的结算纠纷,并不是发生在建设双方,而是发生在总承包方与造价结算审核(或审计)单位之间的(特别是造价结算审核或审计的咨询服务费,没有基本收费,要按审减额来收取的EPC项目),不免显得有点滑稽,也说明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添加这一条确有必要。
“造价纠纷不再有”
以上7条,诠释部分的文字多于条文的正文,我这里对这7条正文提炼一下,每条总结成一句话,便于大家记忆:
一、总价合同是关键;
二、施工内容全覆盖;
三、按图施工不走样;
四、所有调整甲方定;
五、调整造价按约定;
六、结算造价合同控;
七、协商确定最终价。
我在这里再加一条:八、造价纠纷不再有。
若能按照以上所说,在EPC项目的合同签订时,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及纠纷,并协商确定采用相应的解决办法,是完全可以,也能够避免与化解建设双方在工程造价中的争议与纠纷的。当然,只能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完全不发生纠纷,在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
所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要协助与配合项目建设的双方,加强合同管理,对项目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工程造价争议及纠纷的成因,进行详尽的分析,并在合同中制定与之相对应的避免及化解的条款。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及保证EPC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确保建设单位投资效益的同时,又不会造成总承包单位的经济利益受损,达成一个能令建设双方满意并接受的双赢结果。
作者 | 冯遇奇 郑金江
编辑 | 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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