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何先生花了100元买了5斤小龙虾,他觉得重量不对劲,回到家一称,没想到少了1.6斤,他返回找店家讨个说法,却发现店家的电子秤会变戏法。店家表示:这个称是别人给的。
何先生家住在一家贸市场附近,由于市场里的海鲜比较多,所以一家人都比较爱吃海鲜。当天何先生家人想吃小龙虾,于是何先生便去买。
何先生来到市场后转了一圈,他发现有一家的小龙虾个头比较大。何先生很有经验,他一看觉得这家的小龙虾就是肉质比较好的。
于是上前问了店家多少钱一斤,店家说是20元一斤,王先生觉得价钱也比较合理,于是自己就精挑细选了一些个头大的小龙虾。然后递给店家称,何先生所挑的龙虾是5.2斤,店家只算5斤。
付了钱之后,何先生拎着龙虾回家,可是在回家的路上他感到很不对劲,由于自己经常来市场买海鲜,所以他对重量都是比较敏感的,可是他拎的这一袋小龙虾,明显分量不足。
于是回到家之后,何先生就赶紧拿着自己的电子秤,复称了一下小龙虾,果然发现小龙虾只有3.6斤。可是当时称的时候是有5.2斤的,店家说给他免去0.2斤好算账,当时还觉得店家好说话,自己占了点便宜。
可现在看来,自己不但没占便宜,还亏了不少。何先生对于这种缺斤少两的行为感到很不满,于是他便提着小龙虾返回,找店家讨个说法。
然而当他来到卖龙虾的店时,只有一个小孩在店里,店家走开了。于是何先生便自己去用店家的电子秤再称了一下小龙虾。结果发现,电子秤显示的是3.6斤。何先生觉得很奇怪,怎么现在的称又和自己的称一样准了。
如此一来,自己来讨个说法,肯定会被店家说自己拿回去之后倒出了一些小龙虾,所以5斤的小龙虾才会变成3.6斤。
为了搞清楚情况,于是何先生便上前看了一下这个电子秤,结果发现这个电子秤和别的电子秤不一样,这上面有七个按钮,1234567,而这七个按钮大有玄机。
何先生尝试按了一下,结果发现每个按钮显示出来的重量都不一样,按5显示5斤,按6显示7斤,按3又变回3.6斤,就像变戏法一样。
所以何先生认为,这把秤是可以调的,重量不取决于龙虾的重量,而是取决于店家怎么操作,来决定显示的重量。
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于是何先生就报了警。为了保留证据,于是何先生便把电子秤拿在手里。这时店家走出来了,一看秤被何先生拿起来神情就很紧张,他赶紧想把电子秤抢过来。
但是何先生说,这个电子秤他只是用一下,用完之后会还给他,可是店家不愿意,双方便拉扯争执起来。
这时民警和市监局的人正好赶了过来,他们便向店家了解情况,店家说这个电子秤是上家留下来的。
何先生也将电子秤放一边,向民警说清楚情况。
就在这时,一位男子偷偷地对电子秤进行了操作。等大家了解情况完之后,便想验证这个电子秤。可是他们发现,电子秤又变正常了。
为了搞清楚,市监局决定暂扣这把电子秤,然后会把它进行检测,如果一旦发现店家利用电子秤进行缺斤少两的行为,将会对店家进行严厉处罚。
何先生买的小龙虾是5.2斤,过称之后是3.6斤,少了1.6斤,很明显这属于缺斤少两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一、何先生支付了100元,那么店家就应当给5斤龙虾,这样才是公平的,但是由于店家缺斤少两了1.6斤,因此店家侵犯了何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由于店家缺斤少两的行为,侵犯了何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在这种情况下,何先生有权要求店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拿到证据证明店家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店家补足重量。
二、店家就是利用称上那几个按钮,随意操作龙虾的数量,所以店家这种行为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向店家所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也就是何先生对于自己遇到的缺斤少两的情况,可以要求店家退一赔三,在不足500元的情况下,店家应当赔偿500元。
三、店家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店家将会被严厉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6条,欺骗消费者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一旦电子秤被检测出来有问题,那么该店家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门做生意,就应该明码标价,童叟无欺,诚信待客。
对于店家缺斤少两的行为,您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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